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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明确资源节约标准的强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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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癯的面容,挺拔的身材,敏捷的思维,让人感觉不出这是位70岁的老人。9月12日,在郎志正教授家简洁朴素、书香满室的客厅里,记者与这位结缘质量48年的学者,开始了一次关于大节约观的对话。

作为我国著名的质量和标准化专家,郎志正教授用自己多年的研究,诠释对节约的理解——大节约观和节约型社会要落到实处,必须制定和实施有关节约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的体系。郎教授概括说,标准的本质是一种“约束”,一种人为的约束,有利于发展的约束,能够取得效益的约束,具有某种特点和形式的约束。

他认为,资源节约标准,是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组织下,在资源利用方面所做的约束,其目的在于推动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资源节约标准化工作,需要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明确资源节约标准的强制性质;建立和完善资源节约标准体系。郎志正教授分析说,必须从战略的高度,经过科学的分析和论证,建立一个切实可行的资源节约标准体系。这个体系应以少量的、综合性的、管理性的国家标准为导向,大量的、具有明确要求和检测方法的行业标准为基础,技术标准与管理标准并重。这里,应注意资源节约标准体系的制定不是一劳永逸的,应是一个不断完善和改进的动态过程;有计划、有重点、分步骤地实施资源节约标准体系;严格准入制度,淘汰不符合要求的产品、设备和工艺。

郎志正教授认为,仅仅有上面的措施是不够的,还必须强化配套政策措施和监督机制。构建节约型社会作为国家的战略,资源节约标准化应有相应的政策和措施加以引导,在税收、金融等方面给以相应的优惠,鼓励节约资源。同时,应明确资源节约标准实施的各级监督部门,采取和落实有效的组织措施,强化资源节约标准的监督。
作者:晓会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发布时间:2005年0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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