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法治社会,不是一朝一夕的事。在建立法治秩序的过程中,执法者的行为备受公众关注,也最有可能影响公众的法治观念。只有执法者严格、公正的执法行为,才能树立起执法者和法律本身的权威和形象。在这方面,山东省质监系统积极开展“和谐执法、阳光办案”实践活动,让人们看到了政府执法部门威严执法的阳光属性。
2005年以来,山东省烟台市质监局围绕提升行政执法工作的合法性、合理性、科学性和服务性,在促进行政执法手段和目的的协调统一等方面进行了一些有益探索,率先开展了“和谐执法、阳光办案”实践活动,在提高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增强执法人员素质、优化行风建设及推进依法行政等方面取得了良好效果,得到了国家质检总局、山东省政府和社会各界的肯定。今年以来,临沂市质监局、聊城市质监局作为试点开展了实践活动,均取得了明显成效。10月30日,山东省质监系统在烟台召开现场会,决定把“和谐执法、阳光办案”实践活动在全省系统推广。
事实上,“和谐执法、阳光办案”理念的提出及实践活动的开展,有着深厚的历史和现实背景。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宏伟构想。构建和谐社会,是历史的必然,是人民的期望,也是党和政府执政理念的重大发展。质监部门是多部法律法规的执法主体,担负着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正常运行的重任。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如何进一步创新质监执法模式、提高行政执法有效性、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积极贡献,是各级质监部门急需思考和研究的课题。
近年来,山东省质监系统坚持依法行政,行政执法工作取得较好成效,但执法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也引起了他们的高度重视,如部分执法人员对国家法律法规的立法宗旨理解不深不透,办案中机械地套用法律条文、宣传解释不到位,重实体轻程序,重罚轻纠,以收代罚,滥用自由裁量权等。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矛盾的产生甚至激化,不仅损害了质监部门的整体形象,也不符合建设和谐社会的要求。
正是基于对质监系统现状的准确判断和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大背景的科学分析,烟台市质监局首先提出了“规范执法、构建和谐”理念,并全面开展了这一理念的实践活动。山东省质监局看到这一活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十分重视,并指导该局在和谐执法的基础上,探索实行“阳光办案”。经过几年摸索,现在“和谐执法、阳光办案”实践活动已基本完善成熟——它是以执法手段和执法目的的统一及严格的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的统一为目的,以依法行政、以理服人为基本要求,以提高执法人员素质为基础,以网上办案、开门案审为手段,以说理式执法文书为载体,达到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的一种新型行政执法模式。
“和谐执法、阳光办案”实践活动包含了一些基本要求,比如,注重强化执法人员培训教育,提高和谐执法的能力水平;实行案件集体审理,保证公平、公正;倡导开门审案,进行阳光裁量;推行说理式执法文书,坚持依法说理、以理服人;执法过程中强化普法宣传,提高行政相对人守法意识等。
其中,“加强流程再造和制度建设,强化和谐执法工作措施”这一要求最具亮点。一是全面推广网上办案系统,将信息网络技术等科技手段与行政执法程序有机结合起来,对查办案件、审批、审理、监督、管理等各环节实行程序化运作、网络化管理。二是建立健全“案件回访”、“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廉政建设”等制度,应用“两表一卡一书”,即“违法行为整改情况反馈表”、“行政执法意见调查表”、“行政执法监督卡”和“行政执法建议书”。三是积极开展“质企共建”活动,在质监部门与企业之间架起交流沟通的桥梁,共同开展以“质量兴企、争创名牌、守法经营、依法行政”为核心内容的构建和谐社会活动,为企业的产品质量、计量、标准、特种设备安全等诸多方面进行“查体”,帮助企业搞好整改提高,变事后处罚为事前监督。
简言之,“和谐执法、阳光办案”执法模式,努力实现执法流程规范化、执法方式文明化、执法态度人性化,进一步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从而促进社会的稳定与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