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9月7日,瑞士联邦公共卫生部颁布联邦家庭事务部《化妆品条例》,重新整理了现有的联邦家庭事务部关于化妆配制品的条例。该新条例包括以下内容:
制定了指令76/768/EEC(散发气味的过敏原物质,致癌性、突变性和生殖毒性(CMR)物质,以及打开后容易腐烂的物质)的第七次修正案的改写本。
引入禁止使用的物质。这些物质是在指令67/548/EEC的附录1中按照致癌性、突变性或生殖毒性分类为1类、2类和3类的,并在化妆配制品中存在的物质。分类为第3类的某种物质只能在经过联邦卫生部最新评价,并且经裁定允许在化妆配制品中使用后,才能在化妆配制品中使用。
引入新的标签要求:如果化妆配制品的保质期超过30个月,必须简要的说明该化妆配制品打开后可以无伤害使用的期限。
该条例依照欧共体法律重新整理了现有的法规,起到了健康保护的作用。条例拟定于2006年1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