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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质监局监督检查饮用天然矿泉水国家标准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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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昆明市质监局对全市获证天然矿泉水生产企业饮用天然矿泉水国家标准执行情况进行了监督检查。

  10月1日,新修订的国家标准《饮用天然矿泉水》(GB8537-2008)已正式实施。新国标首次增加了溴酸盐的限量指标,取消了“菌落总数”指标,并规定饮用天然矿泉水标志除应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08)外,还须标示水源点名称和界限指标等。新标准还规定,除非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批认可,否则标签上不得声称有“医疗作用”。新标准规定了每升(L)饮用天然矿泉水中的溴酸盐含量须小于0.01mg(毫克)。溴酸盐是饮用水厂家在大量使用臭氧进行杀菌的过程中,不可避免产生的一种有害衍生物。

  目前,昆明辖区内有云南大山饮品有限公司、云南天外天天然饮料有限责任公司、昆明承龙水业有限责任公司等11家获证天然矿泉水生产企业。国家标准正式实施前,昆明市局已组织将《饮用天然矿泉水》发放到每个企业并进行了宣传,所有企业对新标准进行了认真学习,按标准要求组织生产,在生产中严格控制好臭氧的加入量,即满足消毒杀菌防止微生物指标超标又达到溴酸盐的限量要求,并及时将产品送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市局还要求企业按新的国标要求调整标签,写出自查报告,将落实新标准增加的新指标等规定所采取措施的情况报告当地质监部门。

  新国家标准与世界卫生组织的标准一致,与国际接轨。新国标在增加了溴酸盐限量指标的同时,还取消了一直以来在我国饮用水指标中占据重要位置的“菌落总数”指标,同时增加了3项微生物的指标限量。各县(市)区质监局(分局)还将继续密切跟踪11家天然矿泉水生产企业贯彻执行新标准的情况,督促企业认真贯彻执行新标准,以确保百姓喝上达到国际标准的矿泉水。
作者:佚名 来源:云南省质监局 发布时间:2009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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