秘鲁是世界上第一个引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第16条,对我纺织品服装实施保障措施的国家。
2003年10月16日秘鲁调查委员会以过量进口扰乱市场为由(在2000年~2003年间,进口增长率为104%,每年平均增长约34.6%),通过第152-2003/CDS-INDECOPI号决定,根据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第16条,对来自中国的纺织服装进行了临时保障措施的调查。11月25日调查委员会向负责实施保障措施的部际委员会提交了技术报告,认定中国产品扰乱了秘鲁市场,据此报告,部际委员会于2003年12月25日起对来自中国的106个海关税则号项下纺织服装实施200天的临时性保障措施。但在保障措施200天期满以后,秘方以狡辩的方式继续执行该项措施,执行期限几达300天。
几乎在上述措施结束的同时,2004年8月21日,秘方又通过新决定,从23日起对税则第61、62和63章中的部分进口服装再次进行实施保障措施的调查,并且于10月13日在《秘鲁人》报公布第023-2004号最高政令,从14日起,对20个税号的进口服装实施保障措施,最高附加税为33.83美元/公斤。
调查委员会对20个海关税号商品进行了调查之后,向部际委员会提交了技术报告。该报告的最后一段说:尽管本国生产部门在其国内市场被进口增长所取代,但鉴于对被调查指数的分析,不能证明存在世贸组织保障措施协定第4条第2款所规定的“已经对本国产业造成全面重大损害”的要求。
2005年5月4日,秘鲁外贸旅游部在《秘鲁人》报公布第014-2005最高政令,决定根据秘鲁竞争和知识产权保护署倾销和补贴调查委员会的技术报告,结束对第023-2004最高政令中包含进口纺织服装实施临时保障措施,并不予实施最终保障措施,同时返还已征收的进口附加税和担保函。
秘鲁此次对包括中国纺织品在内的来自世界各国的进口纺织服装实施的歧视性措施(所以定义为歧视性措施,是因为秘方始终未能根据世贸组织保障措施协定提出纺织行业受到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的明显证据)至此划上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