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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邮政局副局长就《邮政普遍服务》标准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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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邮政局日前向全社会发布了《邮政普遍服务》标准,并将于10月1日与修订后的《邮政法》同步实施。《邮政普遍服务》标准颁布实施的背景意义是什么?有什么特点?如何保障普遍服务水平?23日国家邮政局副局长徐建洲就《邮政普遍服务》标准的相关问题回答了新华网记者提问。

  记者:普遍服务标准颁布实施的意义是什么?

  徐建洲:主要是有利于贯彻落实新《邮政法》;有利于国家保障公民通信的合法权利和利益;有利于使邮政企业按照国家规定为社会提供普遍服务;有利于政府管理部门依法监管;有利于推进公共服务均等化;有利于提高国家财政对普遍服务的补贴效果。

  记者:《邮政普遍服务》标准有哪些主要内容和特点?

  徐建洲:一是细化了法律规定,保障用户通信权益。修订后的《邮政法》在邮政设施、邮政服务、邮政资费、监督检查、损失赔偿、法律责任等各个方面对邮政普遍服务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较为全面地构建了覆盖城乡的邮政普遍服务体系的制度设计。《邮政普遍服务》标准比较系统地确定了普遍服务的基本内容、要求和服务规范,对《邮政法》的相关条款进行了细化,明确提出国家保障邮政普遍服务的内容和方式,明确用户的权益和企业的义务,把法律较为原则性的规定落到实处。

  二是突出服务环节,规范企业服务行为。《邮政普遍服务》标准在制定过程中从用户的立场出发,在营业、投递等服务环节突出明确了企业与用户的权利与责任,强化了普遍服务提供过程中与用户利益相关的内容,规范邮政企业的服务行为。在邮政资费方面,明确邮政企业不得限定用户支付信件、印刷品和包裹等邮件资费的方式,不得限定或指定用户使用高资费业务。在用户投诉方面,要求邮政企业在营业场所公布用户对其服务质量的投诉办法,配备受理用户投诉的人员,对受理投诉的处理时限作出了明确规定。在损失赔偿方面,规定了邮政企业支付赔偿的期限等。

作者:常志鹏 来源:新华网 发布时间:2009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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