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适应我国食品工业的发展,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消费需求,更好地与国际市场接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04年5月9日修订发布了GB 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和GB 10432-2004《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两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并于今年10月1日开始实施。
GB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和GB10432-2004《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分别是对GB 7718-1994《食品标签通用标准》和GB 10432-1992《特殊营养食品标签》的修订。新标准对于消费者普遍关心的利用产品名称混淆食品真实属性,欺骗消费者的问题、防腐剂(包括甜味剂、着色剂)具体名称标注问题、特殊膳食用食品营养成分和能量标示问题等做了明确的规定,进一步强化了食品标签的真实性;两项国家标准发布前按照有关规定向世界贸易组织(WTO)各成员方进行了通报,充分考虑了WTO各成员方的意见,保证了同国际惯例的一致;新标准考虑了我国食品生产企业的实际状况,标准发布后留有了一定时间的实施过渡期;经过修订后的标准与相关法规、规章更加协调一致,更具操作性。两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后将对规范我国食品市场,提高产品质量、保护消费者健康安全发挥重要作用。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全市范围内对两项国家标准组织了广泛的宣讲,使生产、经销企业和检验机构等对新的食品标签标准有了基本的了解,为标准的按期实施做了准备。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将加大标准实施的执法检查力度,加强对生产、流通领域贯彻实施强制性标准的监督,依法查处违反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生产销售行为。
为了保证标准的有效实施和减少部分食品生产企业由于旧食品标签储量过大,无法在标准实施日期前使用完毕而造成的损失,根据国家的统一安排,2005年10月1日前生产的预包装食品且标签符合GB 7718-1994《食品标签通用标准》、GB 10432-1992《特殊营养食品标签》的,在保质期内可以继续销售;对于预包装食品标签库存量较大的企业,凡符合GB 7718-1994《食品标签通用标准》、GB 10432-1992《特殊营养食品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标签,生产企业可以在9月15日前向所在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延长使用期限的申请,经核准后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备案,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但最终期限不得超过200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