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9月5日,英国国家计量实验室颁布一系列法规,包括:计量器具(重力式自动装料秤)法规、计量器具(皮带秤)法规、计量器具(容量装置)法规、计量器具(自动体重计量器)法规、计量器具(冷水表)法规、计量器具(非连续自动计数器)法规、计量器具(液态燃料和润滑油)法规、计量器具(油槽车输送的液态燃料)法规、计量器具(材料长度测量)法规、计量器具(自动轨道衡)法规草案。
上述第5项列出的法规提案,除在英国(与其它不属于98/34/EC通报的法规一起)执行计量器具指令之外,将在各自的第III部分对在英国执行及后续鉴定行动的在用管理做出规定。各法规提案包括:
第I部分 适用、过渡性规定(因为不要求类型许可,容量装置除外);
第II部分 上市及投入使用的通用要求,包括上市和投入使用的计量器具、遵守基本要求、合格评定程序、通告机构的指定、标志和鉴定要求、符合其它指令;
第III部分 商业使用规定(在用规定),包括商业使用要求、器具的装配和安装方式(除容量装置、冷水表和材料长度测量之外,对这些器具本规定不适用)、使用方式;
第IV部分 执行,包括执行部门、授权标志的未授权使用、取消资格、恢复资格、检验(除容量装置和材料长度测量之外,对这些器具本规定不适用)、直接的强制行动、遵守通知程序、进入和检查权、执行部门的障碍、执行部门决定的复审、资料提供、过错和处罚、对被告的审核调查、除主犯之外的责任人;
第V部分 杂项和补充,包括使法规适合北爱尔兰、文件服务、执行部门通知国务大臣采取的行动及保留某些权力的义务。
制定上述第5项列出的法规提案的目的和理由是提供在用要求,以便在上市及投入使用后,对计量器具指令中涵盖的计量器具进行管理。
涉及产品包括重力式自动装料秤、皮带秤、容量装置、自动体重计量器(自动重量检验秤除外)、家用冷水表、非连续自动计数器、任何计量不超过100升或100公斤的液态燃料连续动态计量系统、任何计量油槽车输送的超过100升或100公斤的液态燃料仪表计量系统、商业用途的材料长度测量(量油尺和钢卷尺除外)、自动轨道衡。
该系列法规拟定于2006年4月30日批准,并于2006年10月30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