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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节能监管步入法制化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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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1日起实施的《陕西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地方法规的形式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和节能监管纳入各级政府年度安全生产目标,提出运用科学手段管理气瓶,并从设计、制造源头把好特种设备安全节能关。《条例》于今年5月27日经陕西省第十一届人代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这标志着陕西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和节能监管全面步入法制化轨道。

  该《条例》是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并结合陕西省实际情况制定的,在落实责任、细化管理方面呈现出以下特点:首次将对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和节能监管列入政府的考核目标。《条例》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当督促和支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监察职责,及时协调解决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及相关节能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特种设备安全纳入各级政府年度安全生产目标。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协助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做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及相关节能工作;《条例》提出,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定期组织演练,并保障必要的经费;《条例》还明确省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省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及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管工作。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是特种设备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就如何做好监督检查工作,《条例》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鉴定评审机构实施安全监察和节能监管,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网络和安全监察协管员制度。

  《条例》针对特种设备使用中的安全管理具体细节问题,进一步明确了责任。特种设备过户使用的,应当在30日内由原使用单位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由过户后的使用单位重新申请登记。重新安装的,使用单位应在30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重新申请登记。租赁借用的,出租方、出借方应当提供特种设备生产者具有的相应许可以及完整的安全技术档案。

  该《条例》提出,运用科学方法管理量大面广的气瓶(无缝、焊接和特种气瓶),确保民生安全。《条例》要求气瓶充装实行电子标识管理制度,气瓶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安装电子标识后,方可使用。

  特种设备的节能减排对国家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条例》规定,从源头把好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关,确保特种设备的节能成效。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节能责任制度并严格执行。特种设备不符合能效指标的,使用单位应当进行整改,经整改仍不符合能效指标的,应当予以报废。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采用新设计原理、新工艺或者选用新材料进行设计时,应当报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作者:王梅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发布时间:2009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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