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福建省政府《关于研究食品安全和大排档卫生监管有关工作的会议纪要》(〔2009〕122号)精神,今年9月底前,卫生部门将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条件审核职责移交质监部门;自10月1日起,食品生产企业办理证照程序将按照《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执行。为确保生产许可工作的正常开展,在总局相关食品生产许可新规定颁布实施前,福建省质监局制定了《食品生产许可受理及现场核查过渡期暂行规范》。
为确保过渡期漳州市食品生产许可工作的顺利开展,10月12日下午,漳州市质监局召开了监督科、QS审查中心、行政服务中心、审查组长联席会议。会上传达了省政府96号和122号会议纪要、省食安委2号文件、省局544号文件等相关文件的精神和要求,认真学习了《食品生产许可受理及现场核查过渡期暂行规范》。
会议明确了过渡期食品生产许可必须坚持“四个不变”:对象不变、条件不变、分工不变、办理时限不变;“三个变化”:办理程序变化、申报材料变化、审查内容变化。会议还对以前审查中遇到的问题与经验进行了交流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