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相关部门在总结《招标投标法》实施经验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近日将《实施条例》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制定《实施条例》既是增强招投标法律制度可操作性的需要,也是促进招投标市场规则统一的需要,更是加强和改进招投标行政监督的需要。
《实施条例》在严格遵守《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上位法规定的基础上,针对招投标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作了相应规定。在规范各方当事人行为方面,《实施条例》细化了限制或排斥投标人、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弄虚作假等行为的认定标准,补充了虚假招标、违法发布公告、擅自终止招标、违规评标等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在加强和规范招投标行政监督方面,《实施条例》专章规定行政监督的具体要求、措施、程序,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以提高行政监督的有效性和透明度。在统一招投标程序方面,《实施条例》重点对资格预审程序、评标程序,以及异议和投诉程序作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