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加强对水质采样的规范和指导,制定《水质 采样技术指导》。《水质 采样技术指导》规定了质量保证控制、水质特征分析、底部沉积物及污泥的采样技术指导,适用于开阔河流、封闭管道、水库和湖泊、底部沉积物、地下水及污水采样。《水质 采样技术指导》是采样技术的基本原则指导,不包括详细的采样步骤。自《水质 采样技术指导》实施之日起,原国家环境保护局1991年1月25日批准、发布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水质 采样技术指导》(GB 12998-91)废止。
备注:HJ 494—2009 代替 GB 12998—91
HJ 494—2009 将于2009-11-01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