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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10月10日起颁发《食品流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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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工商局10日颁发首个《食品流通许可证》。今后,凡是在海南有固定经营场所,从事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副食品批发或零售活动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申领《食品流通许可证》,方可从事食品经营。

  根据海南省工商局制定的《食品流通许可证发放和管理实施办法》,所有食品经营者须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市、县、区工商局申请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并经辖区工商所现场核查合格后,方可获准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同一食品经营者在两个以上地点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活动的,应按不同地点分别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工商部门审核颁发许可证不收取任何费用。

  但流动食品摊贩、农民个人出售食用农产品、农民在集贸市场内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需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

  记者从海南省工商局食品流通监管处了解到,目前,海南省应申领《食品流通许可证》的经营户约有17500多家。
作者:周正平 来源:新华网海南频道 发布时间:2009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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