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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可追溯性通用规范》国标开始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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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组织制定的《食品可追溯性通用规范》目前已形成征求意见稿,开始征求意见。从事食品生产、加工、运输等相关业务的企业或组织,都可以按该标准参与食品安全的跟踪与追溯,消费者的投诉也可以作为提出追溯的请求。

  据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推动部主任李建辉介绍,已于6月1日起实施的《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的生产、加工、包装、采购等供应链各环节,提出了建立信息记录的法律要求,与之配套的《实施条例》做出了更加具体明确的规定。这些要求为我国食品安全追溯提供了法律保障。

  按照征求意见稿的表述,这项标准为食品安全追溯确定的基本原则包括:编码和标识尽量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家标准,追溯参与方应对产品、物流单元、位置进行唯一标识,追溯参与方应采集并记录追溯数据,追溯参与方之间应共享追溯数据等。征求意见稿对追溯参与方、追溯单元标识、标识载体、追溯信息分别提出了基本要求。

  据标准主要起草人、中国物品编码中心高级工程师文向阳介绍,食品安全追溯起源于欧盟,2000年,欧盟出台新牛肉标签法规,要求自2002年1月1日起在欧盟销售的牛肉产品必须在标签上标明牛的出生地、饲养地、屠宰场和加工厂。2002年,欧盟出台的《食品安全白皮书》要求,从2005年1月1日起在欧盟销售的食品必须具备可追溯性,不具备可追溯性的食品禁止进口。美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也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对食品安全追溯做出了相应的规定。为适应国际食品安全追溯的要求,国际物品编码协会开发的全球统一标识系统,实现了对食品、饮料、牛肉产品、水产品、葡萄酒、水果和蔬菜的跟踪与追溯。2003年,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将该系统引进到国内,以实施“条码推进工程”项目为契机,通过19个示范系统进行推广应用,取得了良好效果。该中心与北京分中心为保障奥运食品安全组织制定的《奥运会食品追溯编码规则》和《奥运会食品安全数据元目录规范》,也积累了食品安全追溯的经验。

  按照征求意见稿规定,任何追溯参与方都可以向追溯单元提供方、追溯单元接收方、追溯数据提供方或追溯数据接收方发出追溯请求,客户的投诉也可以作为提出追溯的请求。

作者:徐风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发布时间:2009年0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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