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企业利用消费者崇尚自然、崇尚绿色的消费心理,没有经过有关部门审核批准,随意在其商品包装上标注"绿色食品"标志。某工商分局执法人员在市场巡查中发现,某粮食加工厂在其生产加工的面粉包装袋上,用绿色字体显著标注 "绿色食品"标志。该标志与包装袋上的其它文字相比,大出数倍,极为突出。经查,该厂根本不具备生产"绿色食品"的条件,也不能提供任何有关"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许可手续。该厂负责人声称,标注"绿色食品"标志的目的是为了便于销售。于是,工商执法人员当场扣留了这批冒充"绿色食品"的面粉和尚未使用的标有"绿色食品"标志的包装袋。
经工商部门确认,在商品包装上随意标注"绿色食品"标志,首先,构成了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行为;其次,随意标注"绿色食品"标志,也构成了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产品包装物上宣传、介绍产品是否属于广告问题的答复》规定:"根据 《广告法》第二条的规定,在包装物上直接或间接宣传、介绍产品,是广告的一种形式;对含有产品宣传、介绍内容的包装物,应当认定为广告宣传品。"上述粮食加工厂在未依法取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资格的情况下,在其加工的面粉包装袋上标注"绿色食品"标志,属于利用广告的形式,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应当予以处罚。
据有关专家介绍:"绿色食品"具有无污染、安全、优质、营养丰富的特征,是对食品质量的一种高标准要求。"绿色食品"是一种特定的产品质量证明商标,是由农业部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注册在九大类食品上的注册商标。"绿色食品"是按照特定生产方式生产,经专门机构认证,经许可使用的"绿色食品"标志。只有达到一定的标准,并且按照规定履行一定的程序,才能获得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资格。具体来说,凡具有生产 "绿色食品"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如果使用"绿色食品"标志,必须向农业部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绿色食品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有关部门调查、检测、评价、审核、认证之后,合格者才可获得"绿色食品"标志的使用资格。否则,工商部门依据有关行政法规,有权对冒牌者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