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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将于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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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了《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该条例将于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据悉,该条例根据《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及我国加入的《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等国际公约的规定,对船舶污染事故损害赔偿制度作了以下四个方面的规定。

  1、规定了船舶污染事故的赔偿原则;2、明确了船舶污染事故损害赔偿限额制度;3、建立了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制度;4、细化了《海洋环境保护法》有关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制度,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接收海上运输的持久性油类物质货物的货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应当缴纳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

作者:佚名 来源:证券日报 发布时间:2009年0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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