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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快实施信用风险标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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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蹴而就的思路对目前管理薄弱的中国银行业不一定适合,循序渐进的变革管理,也许更能帮助银行实现低风险、低成本、快发展的经营目标。我国监管部门宜进一步明确银行业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实施方向

  中国银监会于2007年2月发布《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2008年9月发布《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监管指引》等5个指引,2009年8月发布《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指引》等7个指引和1个信息披露模板的征求意见稿。

  国内部分学者认为,国内有关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以下简称新协议的监管文件已基本出齐。但作为新协议实施的具体实践者,笔者认为鉴于信用风险标准法以下简称标准法在新协议实施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建议监管部门尽快考虑是否下发有关标准法的相关政策。

  区别何在标准法作为旧协议向新协议过度的一种风险衡量方法,其与旧协议的主要区别在于:标准法要求,银行将资产分为更为细致的十三大类,分别为主权暴露、非中央政府公共部门暴露、多边发展银行暴露、银行暴露、证券公司暴露、企业暴露、监管零售暴露、住宅按揭贷款暴露、商业房地产抵押贷款暴露、逾期暴露、高风险债权暴露、其他资产及资产负债表外项目。这种资产分类方法,也做为银行今后进一步采用内部评级法资产分类的基础。

  标准法要求,监管当局应允许银行采用外部评级以标准化方式计量信用风险资本要求,但合格外部评级机构应满足客观性、独立性、国际通用性和透明度、披露、资源及可信度六条标准。其中,对主权、银行、企业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依外部评级结果各不相同。采用外部信用评级,可较旧协议进一步提高风险敏感度。

  标准法的一项特别要求是将逾期贷款的风险权重规定为150%,除非针对该类贷款银行已经提取了一定比例的专项准备。另外,若不采用外部评级,标准法规定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风险权重为100%,就是相当于在旧协议下资本要求为8%。

  标准法的另一个重要增加内容是扩大了银行可使用的抵押、担保和信用衍生产品的范围。总的来说,新协议将这类工具统称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在旧协议允许经合组织国家债券进行风险缓释的基础上,将绝大多数金融产品包括在内,并在考虑抵押工具市场风险的同时,规定了计算资本下调幅度的几种方法。此外,标准法还扩大了合格担保人的范围,使其包括符合一定外部评级条件的各类公司。

  标准法还包括对零售风险暴露的特殊处理方法。相对旧协议而言,住房抵押贷款和其它一些零售业务的风险权重做了下调,其结果是低于未评级公司贷款的风险权重。此外,在满足一定条件时,中小企业贷款也可作为零售贷款处理。

  新协议提出信用风险标准法,主要是为针对资产规模较小、资产复杂程度不高,且目前在实施成本高企的情况下无法实施内部评级法的中小银行所建议采用的过渡方案。采用外部评级应比原来以经合组织国家为界限的旧协议分类方法,更客观反映银行实际风险水平。

  但有专家指出,对包括中国在内广大发展中国家来说,在相当大的程度上,使用该法的客观条件并不存在。理由在于:发展中国家国内的评级公司数量很少,也难以达到国际认可的标准;已获得评级的银行和企业数量有限;评级的成本较高,评出的结果也不一定客观可靠。若硬套标准法的规定,绝大多数企业的评级将低于BBB,风险权重为100%,甚至是150%BB-以下的企业。企业不会有参加评级的积极性,因为未评级企业的风险权重也不过是100%。

  此外,由于风险权重的提高和引入了操作风险的资本要求,采用这种方法自然会普遍提高银行的资本水平。更有人建议,银行要么不实施新协议,否则应直接实施内部评级法。

  对于以上观点,笔者并不苟同。资本充足率只是反映银行在遭到损失之前能以自有资本承担损失程度一个指标而已,一味将资本充足率的高低作为是否实施新协议的标准值得商榷。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实施更应是银行借此提高风险管理水平与资本配置能力的过程。而且,我国银行业采用新协议内部评级法普遍存在一些问题,且多数不会在短时间内解决,需要循序渐进的修正过程。如

  IT系统整体规划不合理,应用系统零乱分散且不兼容,数据仓库和数据集市建设滞后,基础数据定义标准不统一,评级信息资源积累不足,处理信息和分析信息的水平比较低,风险管理体系不成熟,缺乏有关风险缓释方法的应用,内部评级系统及技术落后,没有形成适合国情的评级方法或方法论。

  针对我国银行业实际情况,目前大部分银行尤其部分全国性股份制银行及城市商业银行尚不具备采用内部评级法的技术和管理基础,采用标准法来逐步适应新协议的要求应是明智之举,这种方式在香港也已被广泛采用。

  八大益处国内银行实施信用风险标准法存在以下益处:为实施内部评级法打下良好的基础全球银行业实施内部评级法是大势所趋,目前国内多数银行尚不具备实施内部评级法的实力,而采用标准法作为过渡方案将对未来实施内部评级法产生重要作用。

  首先,内部评级法要求的资产分类以标准法为基础进行了细分。

  其次,可以内部评级法要求的数据标准为基础,在实施标准法过程中积累要求的数据。

  此外,提高银行加强资产负债综合管理意识,提高资本配置能力。

  可在一定程度上提高资本充足率银行资产中企业风险暴露的比例通常最大,标准法要求外部评级在A-以上的债权可分配低于100%的风险权重。虽然较少客户拥有外部评级,但拥有外部评级的客户通常为发债企业或上市公司,信用等级较高,在一定程度上也可降低加权风险资产。

  另外,标准法为监管零售贷款及住房抵押贷款分别分配75%及35%的风险权重,且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也可作为零售贷款处理,对零售业务占比大的银行更具有优势。对逾期贷款虽然提高了风险权重,但从另一方面也更要求银行加强逾期贷款的管理。以上因素将对银行提高资本充足率产生积极作用。

  加快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设实施标准法可按照新协议中对内部评级法中公司治理和监督的要求,建设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以实施内部评级法为基本目标,建立完善健全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制定清晰的风险管理战略和政策,建立独立、适宜的风险管理架构,建立科学的考核机制,培育先进的风险管理文化,将全面风险管理与资本负债综合管理有机结合。

  优化银行IT系统在实施标准法过程中,可以内部评级法要求的资产分类标准对银行系统产生的数据进行差异分析,根据分析结果制定相宜的系统优化、开发方案。采取数据集中的思路,整合各业务系统,制定统一的数据输入输出标准,在符合新协议要求的同时,也为提高自身风险管理水平提供了信息来源。

  尤需关注的是,国内银行普遍缺乏风险缓释工具管理系统,在IT系统重组优化过程中应将此作为重中之重。

  为实施内部评级法储备人才由于标准法与内部评级法均以资本配置优化为最终目的,仅在加权风险资产计算方法方面有较大的差异。银行可以在实施标准法过程中,逐步培养内部人员掌握巴塞尔新协议的内容,构架自己的项目管理团队,为实施内部评级法建立适宜的人才基础。

  降低实施内部评级法的成本目前,国内银行实施内部评级法的时间较为仓促,在系统改造、模型开发、人才培养等方面成本支出非常巨大,对中小银行而言,短期内所体现的收益并不明显。先期实施标准法,银行可在这些方面节约大量的费用,有充足的时间将自身存在的问题进行逐一修正。

  实施内部评级法的银行在计算资本要求过程中有更多的方法选择余地银行实施新协议过程中,对主权、公共部门等暴露如采取内部评级法,将面临数据缺乏、无合适的评级方法、刻度尺无法准确映射到外部评级标准、内部评级结果可信度不高等问题。

  如监管部门下发标准法实施政策,一方面实施内部评级法的银行可在这一类资产中选用标准法,以有更灵活的选择余地;另一方面可节约实施成本,减少在模型开发设计方面的资金投入。而且,银行可以将实施标准法及内部评级法得出的资本进行比较,以此制定本行资产结构优化战略。

  借此规范发展我国评级业,形成适合国情的评级方法论,进而更有效地为银行风险管理工作提供服务,并向监管部门提供适合国情的判断标准一方面,外部评级公司的独立性和客观性较强,拥有先进的评级技术、方法及专业人才,信息来源广泛,其评级结果的社会透明度高。如实施标准法,可加强商业银行与国内评级公司的合作意愿,充分发挥优势互补,扩大评级机构积累的数据量,发挥其技术方面的优势,并为银行实施内部评级法创造条件。避免外资评级公司在中国出现水土不服现象。

  另一方面,从监管角度也可利用国内评级公司所具备的适合中国国情的公开独立性评级结果,对银行内部评级进行一定的控制和分析,避免银行自身评级系统因利益相关性所带来的问题。

作者:杨海涛 来源:上海金融报 发布时间:2009年0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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