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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审议防震减灾条例 拟设农村建筑防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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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下午,陕西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10次会议分组审议了《陕西省防震减灾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

  修订后的条例草案,对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农村建筑抗震设防标准作出规定。

  陕西省地震局副局长姬丁义表示,从汶川大地震看,因农村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农民防灾意识淡薄,农村是抗震设防最薄弱的地区,条例草案最大的亮点就是新增了农村建筑抗震设防的内容。

  条例草案明确规定,“乡村公共设施、三层以上农村村民住宅、有政策性扶持的灾后恢复重建和移民搬迁的村民住宅,应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有关建设工程的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设防”。

  条例草案还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达到抗震设防要求”,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的公共服务设施,应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昨日下午,分组审议时认为,陕西省是文物大省,文物不可再生、等级高,建议将博物馆也作为应高于当地建筑抗震设防要求的建筑类别。

  条例草案还明确了在建设工程抗震设防中,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都要承担的责任,如建设单位要对工程的抗震设计、施工全过程负责;设计单位要按相关要求和强制性标准做抗震设计,并对抗震设计质量和设计文件的准确性负责;施工单位要按设计和强制性标准施工,并对施工质量负责;监理单位应安设计文件和强制性标准监理,承担监理责任。

  对于已建成但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措施未达到要求的五类工程,条例草案规定应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这五类工程分别是:重大建设工程,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具有重点历史、科学、艺术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建设工程,学校、医院、商场、体育场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建设工程。

  陕西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审议建议,再增加“城市供水、供电、供气、交通和通讯等建设工程”,共六类工程应鉴定加固。

作者:王丽 来源:西安晚报 发布时间:2009年0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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