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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制定电池及蓄电池生产商注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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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欧盟《官方公报》于2009年8月8日刊登欧洲委员会第2009/603/EC号决议,制定电池及蓄电池生产商的注册规定。

  先前,关于电池及蓄电池的第2006/66/EC号决议已规定这类产品的生产商必须注册,不过为了避免对生产商构成不必要的负担,欧委会认为有需要制定适用于整个欧盟的程序规定。资料披露要求应予阐明,不应与生产商可能亦须遵循的其他注册程序要求重叠。

  根据电池法,“生产商”是指某成员国中,首次以专业形式把电池或蓄电池(包括装置在电器或汽车里的电池或蓄电池)推出该成员国境内市场的任何人。因此,「生产商」亦包括每个成员国境内的电池进口商。

  欧委会第2009/603/EC号决议列出以下主要规定:注册应以纸张或电子形式于成员国当局或认可注册机构办理,并可以是另一个注册程序的一部分;生产商只须在他们首次以专业形式在市场提供电池或蓄电池的成员国注册一次;决议附件列出须予披露的资料,包括生产商名称及地址、生产商推出市场的电池及蓄电池类别(手提、工业用或汽车用);说明生产商如何履行责任的资料。

  注册费须按成本及比例计算;当生产商不再是成员国内的生产商时,须取消注册。

作者:佚名 来源:厦门经贸信息网 发布时间:2009年0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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