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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层面确立重大疫情联防联控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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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立应对甲型H1N1流感联防联控工作机制,是防控甲型H1N1流感疫情工作的重要经验之一。在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主动配合,密切协作,使防控工作取得了“1+1﹥2”的效果。因此,应当从法律层面进一步确立重大疫情联防联控工作机制,促进重大疫情防控工作步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防控大疫情,需要大协作。将联防联控工作机制上升到法律层面,有利于促进和加强重大疫情防控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建设,确保疫情防控在联防联控上更加紧密,在协作配合上更加默契,在工作落实上更加精细。

  建立联防联控工作机制。明确规定联防联控是政府组织防控重大疫情的有效工作机制,明确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卫生行政部门、地方疾控部门、口岸联检部门及相关单位的职责和义务,做到权责明晰。

  规范联防联控工作“接口”。明确政府应当加强检验检疫机构、卫生部门、公安部门、交通部门、铁道部门、民用航空、海关、港监、边检以及机场、海港、车站等单位的协调,解决好“接口”问题,确保联防联控工作机制运转顺畅。

  明确国境口岸卫生检疫的必要条件和设施。在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协调下,相关部门不仅要在设计、改造口岸基本设施时,将包括出入境旅客检疫查验通道、隔离转送通道、医学排查室、隔离室、检测室、卫生处理室等卫生检疫设施纳入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而且要将此次防控工作中临时设置的口岸医学排查室、隔离室等,作为口岸检疫查验固定设施予以保留和完善。

作者:孟凡彦 来源:中国国门时报 发布时间:2009年0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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