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关于报送〈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等两项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备案的函》(桂建函[2009]430号)。经建设部研究,同意该两项标准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备案。其中,同意《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中第6.1.3.6条作为强制性条文,将第6.1.2.1、6.1.3. 1、6.1.3.2、6.1.3.3、6.1.3.4、6.1.3.5、8.3、8.5.2、10.3修改后作为强制性条文;同意《广西膨胀土地区建筑勘察设计施工技术规程》中第5.1.1、6.2.8条作为强制性条文,不同意将第4.1、5.3.1、6.1.1、6.4.1作为强制性条文。
同意该二项标准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备案,其备案号为:
《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J11441-2009
《广西膨胀土地区建筑勘察设计施工技术规程》 J11442-2009
该项标准的备案公告,将刊登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强制性条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广西膨胀土地区建筑勘察设计施工技术规程》强制性条文(158K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