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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食品凸显法规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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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两年,食品安全问题频频见诸报端。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消费者每年因食物残留农药和化学添加剂中毒的人数超过10万人,这些还只是显性的中毒者。

  改革开放以来,全国人大制定了《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等近20部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国务院制定了《农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近40部相关行政法规,农业、卫生、质检、工商等部门制定了《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新资源食品卫生管理办法》、《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食品广告管理办法》等近150部相关部颁规章。虽然这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构建了我国食品安全的基本法律框架及基本法律制度,但是在食品安全法制建设中还存在一些较突出的问题,给我国食品安全的法制建设留下了较大的空间。

  一是体系不够完整。总体上看,目前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尚未涵盖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有的环节在管理上存在多部门交叉;制标工作缺乏统一协调机制,比如食品相关标准由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等4级构成,相互矛盾的问题屡屡出现。

  二是内容不够全面。被国际社会广泛采用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不合格食品召回制度、食品安全事故赔偿制度等重要制度尚未纳入法律的调整范围。

  三是法律责任不能够履行到位。从打击食品违法犯罪行为的迫切要求来看,《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法》等对食品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罚还缺乏力度,法律的威慑力还没有充分发挥。此外,现行法律对食品安全监管机关以及食品安全服务机构的法律责任没有明确规定。

  四是职责不够清晰。目前,涉及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工商、质检、卫生、农业、药监、商务等近10个部门,从事食品安全监督的人员已达百万之众。由于缺乏统一协调的管理机制,致使部门之间形不成合力,监管责任落不到实处。

  食品是特殊商品,其质量的高低和市场秩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加强食品质量和市场秩序的监管不仅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更是强化政府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四大职能的内在要求。
作者:邓海平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发布时间:2005年0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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