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在解读《关于进一步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时指出,本次改革的主要内容是放开化肥经营,取消对化肥经营企业所有制性质的限制,允许具备条件的各种所有制及组织类型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进入化肥流通领域,开展化肥经营。
“化肥经营放开并不是放任不管。”该负责人同时表示,在放开化肥经营限制的同时,为了维护市场秩序,还设立了必要的市场准入条件,明确了化肥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对化肥经营行为提出了规范性要求,对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在加强市场监管方面的责任作出相应规定。此外,鼓励大型化肥生产、流通企业整合网络资源,发展连锁、集约化经营,提高为农服务水平。
10多年来,我国化肥产业持续快速发展,已经成为最大的化肥生产国和消费国,国内化肥供需总量实现基本平衡,氮肥、磷肥自给有余。化肥经营已对外资开放,化肥价格也于今年初放开,化肥市场流通趋于活跃,经营服务水平也逐步提高,较好地满足了农业生产的需要。但化肥流通中也存在一些矛盾和问题,主要是对从事化肥流通业务的主体仍存在诸多限制,不利于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参与化肥经营和进一步提高为农服务水平;化肥市场秩序不规范,不利于保护农民利益。因此,必须根据化肥产销的新形势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进一步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
化肥是关系农民切身利益的特殊商品,有品质不易辨别、施用效果滞后显现等特点,因此经营化肥的市场准入门槛应当高于其他一般商品。据了解,《决定》结合我国化肥市场的现实情况,对经营者进入化肥流通领域的条件作出了规定,要求经营者有相应的场所,企业注册资本(金)、个体工商户的资金数额不得少于3万元人民币,这是经营主体进入化肥流通领域的最低门槛,目的是保障经营者具有基本的经营能力和一定的赔偿能力。另外,在省域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和跨省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企业,注册资金分别不得少于1000万元和3000万元,这项规定也是为了保障经营者具备相应的经营实力,并引导企业向规模化方向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