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8月12日,商务部发布《汽车贸易政策》。规定自2006年12月1日起,除专用作业车外,所有汽车实行品牌销售和服务。
相关统计显示,2004年,我国汽车销售突破500万辆,我国已经成为汽车消费大国,迫切需要制定符合我国国情和世贸组织规则的汽车贸易政策,以健全汽车贸易管理规定和管理体制,加强和改善汽车贸易管理,规范汽车市场秩序,推进现代汽车流通方式,指导汽车贸易业健康发展。
根据此次发布的《汽车贸易政策》,我国将实施汽车自动进口许可管理,所有汽车进口口岸保税区不得存放以进入国内市场为目的的汽车。国家禁止以任何贸易方式进口旧汽车及其总成、配件和右置方向盘汽车(用于开发出口产品的右置方向盘样车除外)。进口汽车必须获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组织有关行业协会建立和完善汽车产业损害预警系统。
《汽车贸易政策》指出,汽车供应商应当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向消费者的承诺,承担汽车质量保证义务,提供售后服务。我国还将简化二手车交易、转移登记手续,实施二手车自愿评估制度,积极规范二手车鉴定评估行为。国家鼓励汽车配件流通采取特许、连锁经营的方式向规模化、品牌化、网络化方向发展,支持配件流通企业进行整合,实现结构升级,提高规模效应及服务水平,同时实施汽车强制报废制度。
此外,《汽车贸易政策》提出,到2010年,我国将建立起与国际接轨并具有竞争优势的现代汽车贸易体系,拥有一批具有竞争实力的汽车贸易企业,贸易额有较大幅度增长,贸易水平显著提高,对外贸易能力明显增强,实现汽车贸易与汽车工业的协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