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假冒伪劣,维护人民群众利益,是质监部门重要的职责之一。
在深入开展“质量和安全年”活动中,为规范各级质监部门执法打假督察工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执行力,确保各项执法打假重点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切实抓好工作落实的意见》和国家质检总局执法打假职责规定,结合工作实际,近日国家质检总局制定了《质量技术监督执法打假督察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并予以实施。
该《实施办法》共11条,分别从督察的定义、督察所针对的重点事项、督察的形式和方式、督察后问题的处理等方面,对质监执法打假督察工作的定义、意义等予以进一步阐述,对质监执法打假督察工作的重点予以进一步明确,对实施质监执法打假督察工作的形式和方式等予以进一步说明,对质监执法打假督察工作中所发现问题的如何处理予以进一步规定。《实施办法》的施行,必将在进一步规范和提升质监部门执法打假督察工作方面发挥出重要的作用。下面,我们用“关键词”的形式,对该《实施办法》的精髓和重要之处予以重点介绍。
关键词1——督察
《实施办法》对质监部门的执法打假督察工作的概念作了进一步的厘清和界定。
《实施办法》指出,本办法所称督察,是指国家质检总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下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执法打假工作情况的督促检查。省以下质量技术监督局可结合实际参照本办法执行。
关键词2——督察重点
《实施办法》指出,国家质检总局、省级质监局应当根据每年执法打假重点工作部署和重点案件的查办,组织开展督察工作。重点对以下事项组织开展督察:一是专项执法打假工作,重点督察有关工作任务、工作措施和要求是否得到落实、解决突出问题的工作是否取得应有成效等;二是区域整治,重点督察有关地方质监局是否结合实际认真落实国家质检总局《关于深入开展区域性产品质量问题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在地方政府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对确定的重点区域开展集中整治活动,区域性产品质量问题是否得到改善,产品质量总体水平是否得到提高等;三是案件查办,重点督察大案、要案尤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的查办情况,督察案件的查办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是否严格执行案件移送规定、是否认真贯彻宽严适度的惩罚要求、大案要案是否向上级局和地方政府及时报告、跨区域案件是否及时通报有关地区协查、举报案件的查办结果是否按照规定及时反馈、办案人员是否严格遵守执法人员管理规定等;四是其他重要工作,重点督察上级交办事项的处理、执法打假各项工作制度的执行、重要信息报告等工作落实情况等。
关键词3——督察的形式和方式
《实施办法》对质监执法打假督察工作应该采取的形式和方式等也予以了明确。
《实施办法》规定,执法打假督察工作通过发督察通知书、派员督察和组成督察组实地检查等形式进行。重点专项执法打假工作、重要事项和重大问题,应当成立督察组进行实地检查。督察组分国家质检总局组织的督察组和省级质监局组织的督察组。需要地方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参与的,应当会商有关方面组织联合督察组。
《实施办法》还规定,督察工作采取工作汇报,召开座谈会,查阅有关工作文件、工作记录、执法办案文书等资料,询问有关人员,检查现场,抽检产品,组织暗访等方式进行。
关键词4——督察的后处理
《实施办法》对质监执法打假督察工作中所发现问题的如何处理等,分别针对各种情况,予以了详细的规定。
《实施办法》要求,督察组(督察人员)在督察工作中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指出,并提出处理建议,必要时请示有关方面后提出处理意见。根据工作需要,可与当地政府领导交换意见,提出工作建议。
《实施办法》要求,对督察发现的重大问题,国家质检总局、省级质监局应当督促有关地方质监部门重点解决,需要由当地政府采取措施的,国家质检总局、省级质监局应当向有关地方政府通报情况,并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实施办法》要求,督察工作结束后,应当认真进行分析总结,及时汇报督察情况,对重要事项和重要情况要形成督察报告,报派出单位。省级局组织开展的督察工作,必要时将督察结果专报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人民政府。
《实施办法》强调,对执法打假重点工作长期没有成效、重点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上级工作部署不落实的,应当对有关单位提出通报批评。问题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提请监察部门联合督察,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此外,《实施办法》还要求督察工作人员要廉洁自律、秉公办事,严格遵守各项工作纪律,尽量避免增加基层工作负担,对失察、失职、渎职的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