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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规定检定水表电表燃气表不得向居民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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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云南省发改委、云南省财政厅发出《关于贯彻国家计量检定收费政策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适当降低计量检定收费标准。今后对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工作计量器具应逐步实行免费检定,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保障。而城乡居民户用水表、电能表、燃气表、热能表等计量器具的检定费,由依据该类器具收费的单位支付,不得向城乡居民收取,个人委托检定除外。

  今年,云南省重新制定了云南省计量检定收费标准,降低了13项高于国家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和1项比价不合理的收费标准;并根据云南省计量检定工作的需要制定了8项新增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其余符合国家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仍维持不变。

  而计量检定收费标准按照补偿计量检定成本并兼顾缴费者承受能力的原则核定。计量检定成本主要包括:直接用于计量检定的检定用房折旧费及维护费;计量基准、标准装置及附属设备折旧费和维护费;能源消耗费(包括计量检定环境条件保证费);原材料费;人工工时费;计量基标、标准溯源考核费和管理费。其中,管理费按不超过前6项费用之和的10%计算。

  通知明确,经检定的计量器具,无论合格与否,被检定单位均应按规定的标准缴纳检定费。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如送检单位委托检定机构进行修理,已收取修理费的,再次检定时不得收取检定费。

  送检单位要求出具检定规程规定以外的检测数据,经检定机构同意,可在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加收20%的检定费。计量检定收费中已包括检定证书费。被检定单位丢失检定证书要求补发的,应书面提出申请并经原检定机构核实后补发。补发检定证书可适当收取手续费,具体标准为:检定费高于或等于150元的,按150元收取;检定费低于150元的,按相应检定收费标准收取。

  仲裁检定收费按不超过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2倍收取。计量器具校准、测试和修理费收费标准由计量检定机构和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双方协商议定。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计量网 发布时间:2009年09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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