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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车辆油耗限值办法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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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交通运输部门获悉,已经出台的《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不符合油耗标准不得营运

  据相关专家介绍,2008年出台的《营运客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和《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均是技术层面的标准,新出台的《办法》则上升到部门规章,对道路运输车辆将起到监督和管理的作用。

  作为行业标准,2008年先后出台的两个《测量方法》不具有强制性,在卡、客车生产企业以及道路运输企业中均未得到足够的重视。专家认为,《办法》的出台,有望改变这种局面。

  《办法》对油耗标准有了强制规定。根据《办法》要求,总质量超过3.5吨以上的客、货运车辆,不符合油耗限值标准的将不得用于营运。

  《办法》第三十三条提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自2010年3月1日起,在配发《道路运输证》时,应当将燃料消耗量作为必要指标,对照《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进行核查。”而未列入《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的产品,不得配发《道路运输证》。

  之前油耗检测不再算数

  只要打算进入道路运输市场,就得进行燃料消耗量的检测。《办法》要求,生产企业可以自愿选择经交通运输部公布的检测机构进行车辆油耗检测,然后向交通运输部汽车运输节能技术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节能中心)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通过节能中心技术审查的车型,将以《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的形式向社会公布,该表至少每季度发布一次。

  据专家介绍,《办法》实施后,一切都要从头开始。之前卡、客车企业做的油耗测试不再被认可。这就意味着,11月1日以后,企业除了在公告、3C认证、环保目录外,还必须到相关检测机构进行燃料消耗量测试。而对于已投入运营的车辆,办法只提出“应当符合《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的有关要求”,并未要求它们必须去做检测。

  为了减轻企业负担、减少企业的麻烦,《办法》允许《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的车型可与公告车型同时申请,即企业在申请《公告》时,可以同时去检测机构测油耗。

  另外,对于同一企业生产的不同型号的车型,《办法》规定,只要几大总成不变、速比不变,有一个车型通过了,相关车型可以一并审查发布。

作者:张海燕 来源:中国质量报 发布时间:2009年09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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