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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铜陵市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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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铜陵市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自本月18日起施行,今后消费者购买的水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可直接向水产品销售者或水产品市场要求赔偿。

  该办法所称水产品,是指来源于渔业的供人们食用的未经加工制作的鲜活、冰冻、冷藏鱼类、甲壳类(虾、蟹)等动物类水产品。

  安徽省铜陵市水产品生产实行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凡在养殖规划确定的可养殖水域滩涂内从事水产养殖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取得养殖证,并严格按照养殖证所规定的养殖区域、类型、方式等内容进行水产生产活动,以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

  《办法》明确,水产品生产者要建立水产品生产、用药和销售记录,且记录应当保存两年,禁止在水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渔业投入品;水产品批发市场应当建立水产品检验制度,设立或者委托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水产品进行抽查检测;水产品批发市场、大型农贸市场水产品批发者应当建立水产品进销货台账,向供货方索取有资质的水产品检测机构出具的该批次水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合格报告、检疫合格证、产地证明等凭证;水产品批发市场中销售的水产品质量不符合办法规定的,消费者可以向水产品批发市场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销售者责任的,消费者也可以直接向水产品生产者、销售者要求赔偿。
作者:佚名 来源:国家食品质检中心 发布时间:2009年0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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