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5天的标准工时制,企业可不可以随意要求员工加班?
湖北日前出台新规,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作出明确规范,员工若在一定时期内工作超过总法定标准工时,企业仍需支付加班费。
这项将于今年9月1日施行的《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办法》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可申报实行特殊工时制(分为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劳动者在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实际工作时间总数应不超过该周期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40小时/周、2000小时/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企业应依法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
办法规定,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的,要向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参照本办法执行。单位采取何种工作方式,须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并向全体劳动者公示批准文书,以便于监督。
湖北省劳动保障厅有关负责人说,非标准工时岗位劳动者的加班费、休假等问题,企业操作弹性较大,常引发劳资纠纷。这一办法规范了用人单位工时制度,有利于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减少因工时制度引发的劳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