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项健身器材产品强制性国家标准将要实施。那么,我国公园、社区大众普遍在用的健身器材状况如何?
近日,中国文教体育用品协会健身休闲器材专业委员会联合全国部分骨干健身器材企业的技术人员,组成健身器材科学健身志愿服务队,走街串巷,深入北京的一些社区和公园,对健身器材安装、使用、维护、保养和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调查。
调查发现,健身场所进入社区,深受百姓欢迎,但一些市民没有掌握科学的健身方法,加之有关部门对健身设施管理不到位,一些器材损坏情况严重,缺乏有效维护,成为伤人的“杀手”。
一是健身器材残“臂”断“腿”现象严重。在一些地方,不少健身器材都是在“带病工作”。例如在某公园,一台名为“双位式悬空转轮”的室外健身器材,一端的悬空转轮及其连接件不知去向,而另一端的运动位上,一位老者正悬挂着健身;一台名为“双位漫步机”的室外器材,其中的一只踏板不翼而飞,仅剩下无法使用的单根摆腿,孤零零地吊着……
不仅公园内的健身器材损坏严重,一些社区的健身器材也不同程度受到“伤害”。有些健身器材与地面连接的螺母已经松动,稍用劲一推,就会晃动。如一台“三位扭腰健身器”的室外器材,其3个转动式的站立转盘,两个已损坏。其中一个上部的注塑型转盘已经不见踪影,另一个的塑料转盘中心也因长期使用而磨穿,且可轻松取下,裸露出内部的腐朽木板。据了解,这些损坏的健身器材搁置已久,至今无人修理。
二是超期“服役”埋隐患。调查发现,一些器材早已超过了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的安全使用寿命期,但至今仍在继续使用。如一台“组合式儿童运动器材”(也称儿童运动乐园)的室外器材,其标志牌上标注有“2002年出厂(或安装)”。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GB 19272-2003)的规定,该产品安全使用的寿命期为4年。7年过去了,现场调研时,仍然有不少儿童正在攀爬戏耍。更为严重的是,该产品斜坡形铁链式悬挂攀梯的7根木制踏杆,已有3根早已损坏。
三是部分不合格产品仍在使用。本次志愿服务队的考察和调研中,所有大型骨干生产企业的现场产品均有其注册商标、生产厂名和客服电话等。但是,也存在少数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无法追踪溯源信息等。
例如,一台名为“单立柱双位儿童坐姿秋千摆动式器材”,其脚踏杆底部距其运动地面之间的距离不足80mm,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相关规定。据现场锻炼的群众反映,在该台器材上,已有多名儿童脚部摔伤。另一台名为“腰背按摩器”的室外健身器材,不仅按摩轮已损坏,按摩支架也彻底断裂,而且无任何可追溯信息,属于典型的三无产品。
记者从相关渠道了解到,按照相关规定,健身器材的管理原则是“谁接收谁管理”。目前,公共场所的一些健身器材,大多由体育部门专项资金建设。而体育部门认为,他们只负责项目审批、器材购置和安装,此后的管理和维修应由受赠单位负责。而作为受赠单位的社区,往往因缺少管理资金而无力维修。
一些社区工作者反映,市民对公共设施的保护意识不强,是造成全民健身器材破坏严重的主要原因。此外,健身器材建成后,由于管理方式滞后,出现有人建设无人管理的情况,这也是健身器材损坏的一个原因。
“虽然问题产品仅占所调研器材的一小部分,但却从另一方面显露了采购方、生产方(或经销方)和使用方在管理方面的薄弱问题。”中国文教体育用品协会健身休闲器材专业委员会有关负责人介绍说,上述7例安全隐患中,1例属于产品设计或安装问题,其余6例则属于管理不善问题。
专家指出,在我国健身器材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已经批准发布的前提下,各类健身器材产品的实体质量保障,无疑主要依靠于采购方、生产方、经销方和使用方等各方面加强系统管理。
而且,我国已经批准发布的9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固定式健身器材》虽然主要是针对室内使用的健身器材,但是,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健身器材 室外健身器材的安全 通用要求》(GB 19272-2003)之“前言”中所述:“室外健身器材除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外,还应符合GB 17498-1998《健身器材的安全 通用要求》的相关条款”。
同时,专家还特别提示,新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固定式健身器材》(GB 17498-2008)已经批准发布,所替代的国家标准《健身器材的安全 通用要求》(GB 17498-1998)即予以废止。
因此,对于室外健身器材的各生产和营销企业,除室外健身器材国家标准GB 19272-2003所对应的欧洲原标准EN 957-1:1997的相应条款应严格按照新的国家标准GB 17498.1-2008/ISO 20957-1:2005严格实施执行外,其余具体产品的相关设计、检验方法和警示标志等,也均应符合新的国家标准所对应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