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8月10日,文化部部长蔡武签发第46号部长令,发布《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将于10月1日起施行。《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文化遗产法制建设工作取得新的成果。
在当前城市化快速发展和大规模城乡建设中,通过文物认定给各类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化资源纳入《文物保护法》的保护范畴之中,使其免受破坏,具有重要的意义。制定《办法》的目的,就是为了落实《文物保护法》关于文物认定工作的规定要求,使《文物保护法》的各项具体制度真正得到贯彻落实,使仍在遭受破坏和流失的文化资源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
《办法》强调文物认定是文物行政部门确认文化资源是否属于文物的行政管理行为,使文物行政部门的管理职责和工作程序更加明确。
《办法》明确国家对文物实行认定、定级及登录制度,规定由县级以上文物行政部门委托或设置专门机构对认定、定级的文物开展登录工作。
《办法》的出台,是我国文化遗产法制建设的又一重大成果,必将对我国文化遗产保护事业产生深远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