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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无公害蔬菜将实行认证标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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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兰州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听取了《兰州市无公害蔬菜发展管理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据《条例(草案修改稿)》,无公害蔬菜生产基地将实行产地认定制度。

  自去年10月,兰州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初审了市政府关于提请审议《兰州市无公害蔬菜发展管理条例(草案)》的议案,与会人员认为其立法依据充分,条款内容具体,有可操作性。同时,兰州市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在进行立法调研后,提出了一些意见,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

  建立无公害蔬菜市场信息体系

  《条例(草案修改稿)》提出,无公害蔬菜是指产地环境、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符合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经专门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取得认证证书的蔬菜产品。根据要求,市、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建立无公害蔬菜的市场信息体系,为无公害蔬菜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提供技术指导和信息咨询,并根据需要开展其他相关服务活动。

  另外,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无公害蔬菜基地的环境保护。并禁止在无公害蔬菜基地堆放废弃物,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禁止在无公害蔬菜基地附近新建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工程项目。禁止在无公害蔬菜生产基地内销售、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的农业投入品。

  无公害蔬菜生产基地不得占用

  根据《条例(草案修改稿)》,无公害蔬菜生产基地实行产地认定制度。具备一定规模的蔬菜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其他从事蔬菜生产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蔬菜生产者),均可向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无公害蔬菜生产基地的认定申请。

  经认定的无公害蔬菜生产基地,除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征用、占用或改变土地用途。经批准征用、占用的无公害蔬菜生产基地和其他蔬菜基地,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批准缓缴、减缴、免缴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按每平方米不低于15元的标准征收。

  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无公害蔬菜基地的,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处罚。确实无法恢复无公害蔬菜基地原种植条件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补缴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并按上年亩产值的二至三倍处以罚款。

  批发市场超市要设检测点

  《条例(草案修改稿)》提出,无公害蔬菜生产经营者,应当按国家相关规定程序申请无公害蔬菜产品认证。无公害蔬菜产品进入市场,应当有无公害农产品标识。取得无公害蔬菜产品认证证书的,可以在产品的包装、标签、广告、说明书上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识。禁止伪造、冒用无公害蔬菜产品认证证书和无公害农产品标识。经营无公害蔬菜的批发市场、超市应当设立无公害蔬菜检测点,配备检测仪器和经市级以上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培训合格的检测人员。农贸市场、社区市场应当逐步设立无公害蔬菜检测点。本市外销的具有地方特色的无公害蔬菜品牌产品,应当统一包装、统一标识。产品经检测连续三次不合格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该蔬菜生产者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有关程序报请撤消其无公害蔬菜产地认定证书和产品认证证书。

作者:佚名 来源:兰州日报 发布时间:2009年0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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