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办理进出口货物通关业务中,通常都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的规定填制商品的编码,简称税号,这一过程称作商品归类。
当前,中国海关实行的是一种约束性预归类制度。之所以称之为约束性预归类,是因为确定预归类税号是对海关和当事人具有双向约束力的归类行为,受法律保护。它的好处在于可以有效地提高海关归类的准确性和时效性,加速货物通关,增强政策法规的透明度,方便合法进出。
我国海关规定:预归类是指一般贸易的货物在实际进出口前,申请人以海关规定的书面形式向海关提出申请并提供商品归类所需的资料,必要时提供样品,海关依法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商品归类决定的行为。
办理约束性商品预归类应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1)申请人资格是在海关注册的进出口货物的经营单位或其代理人;
(2)申请商品为一般贸易范围进出口货物。
办理约束性商品预归类手续的步骤:
(1)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先向海关领取并填写《海关进出口商品预归类申请书》(一种固定格式的表格),以书面形式提交进出口地直属海关(一般为关税归类部门)受理;
(2)一份预归类申请书只允许填写一项商品,如需对多项商品申请预归类,应逐项提出。但申请人不得就同一种商品向两个或两个以上海关提出申请;
(3)受理海关作出预归类决定后,以《海关进出口商品预归类决定书》的形式通知申请人。决定书一式两份,一份交申请人持有(可凭此办理报关归类),另一份由作出预归类决定的海关留存。
办理约束性商品预归类手续的注意事项:
(1)申请人应对其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向海关隐瞒或提供影响预归类准确性的倾向性资料,可申请对其进出口货物所涉及的商业秘密进行保密。如对海关作出的预归类决定持有异议,还可直接向作出决定的海关提出复核请求;
(2)根据规定,直属海关作出的预归类决定在本关区范围内有效,海关总署作出的预归类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期限均为一年,到期可再次申请;
(3)海关在作出预归类决定后,不得随意更改,若因海关原因需要改变已经作出的预归类决定的,需向申请人发出《变更通知书》,原决定书自变更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失效。
如因国家政策调整、法律、法规变化引起预归类决定改变的,申请人可持原决定书到原申请地海关换发新的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