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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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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20日起,湖北省开始逐步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

  据了解,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出台后,湖北省迅速制定《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并于今年3月1日起实行。此次推出的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具体实施办法是进一步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措施之一。

  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将按照分步骤、分地区、分品种、分阶段的原则进行实施。据湖北省人民政府规定:自今年8月20日起,在市(州)政府所在城区内的批发市场、超市、配送中心和仓储单位销售的新鲜蔬菜和猪肉,实行市场准入。自2011年1月1日起,在市(州)政府所在城区内的批发市场、超市、配送中心和仓储单位销售的水果、其他畜禽产品和水产品,在县(市)政府所在城镇内的批发市场、超市、配送中心和仓储单位销售的新鲜蔬菜和猪肉,实行市场准入。自2012年1月1日起,凡本省行政区域内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配送中心和仓储单位等各类市场主体销售的所有农产品,全部实行市场准入。

  记者了解到,进入该省实行市场准入销售的农产品,须附4项中任意一项证明材料:产地证明,以及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或有机农产品等质量安全认证的有效证书复印件,以及近1年内农产品质检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农产品生产企业、进口农产品应出具我国认可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质检(检疫)合格证明等。不能提供上述材料的农产品,除农民销售自种自养的少量农产品外,必须抽检合格的才能销售。同一产地的同类农产品在3个月内累计3次检测不合格的,自最后一次检出之日起6个月内禁止在该省销售。

  湖北省质监局有关负责人表示,针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实施,该局将大力加强对农药、兽药、肥料、饲料及饲料添加剂、激素等农业投入品生产、销售、使用的监督管理和指导,从农业投入品环节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作者:冯绎锦 张华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发布时间:2009年0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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