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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蒙阴质监局查处无证生产配制酒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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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山东省蒙阴县质监局根据群众举报,对一家未取得生产许可证就擅自生产配制酒——全蝎酒的企业依法进行了查处,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没收未销售的全蝎酒20箱,没收违法所得,并进行了罚款。

  执法人员在被举报现场发现,车间内,有5名工人正在生产全蝎酒,标签上标注着全蝎酒,酒精度50%(V/V),净含量125ml/瓶。经调查,该企业未取得配制酒生产许可证。每箱6瓶。成本价格30元/箱,销售价40元/箱。总计生产了200箱,已向周边地区销售180箱。《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第二条规定:国家对生产下列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一)乳制品、肉制品、饮料、米、面、食用油、酒类等直接关系人民健康的加工食品。国家对酒类实施产品认证的目录为:葡萄酒、啤酒、白酒、黄酒、白兰地、威士忌、俄得克、果酒、配制酒、食用酒精。《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

  该企业在没有取得配制酒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看到市场上全蝎酒畅销,就违法进行了生产。殊不知,群众的眼睛是亮的,仅生产了几天,就被举报遭到执法部门查处。


作者:李刚 尚明安 来源:临沂质监局 发布时间:2009年0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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