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治安总队(局、处)、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上海市公安局消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治安总队:
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安全生产司组织起草了《民用爆炸物品警示标识、登记标识通则(征求意见稿)》。现印发你们,请研究提出修改意见,于9月10日前报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安全生产司。
公 安 部 治 安 管 理 局 联系人:张国亮 电话:010-66261964
工业和信息化部安全生产司联系人:肖月华 电话:010-68205380
附件:民用爆炸物品警示标识、登记标识通则(征求意见).doc
二ОО九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