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分类管理办法的发布,在如何建立符合政府职能要求、适应当前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外贸发展形势要求的进出口商品质量监管新机制方面,为检验检疫机构下一步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从我国实施出口产品法定检验制度的必要性和改革传统检验监管方式的必然性谈出口商品检验监管机制改革的重要性;
二、从新分类管理办法目标准确、思路清晰、指导思想明确、法律依据充分、理论基础扎实谈新分类管理办法符合我国现阶段的外贸要求;
三、从凸显政府监管的系统性、有效性、科学性谈广东检验检疫局应用新分类管理办法的体会。
新修订的《出口工业产品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已于2009年6月14日颁布,2009年8月1日起实施。正如国家质检总局副局长魏传忠在出口分类管理办法宣传会议上的讲话所指出的,新办法的出台基本满足了当前深化检验监管工作改革、执行当前国家经济政策、强化企业主体责任等三方面的迫切需要,意义深远。我认为,新分类管理办法的发布,在如何建立符合政府职能要求、适应当前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外贸发展形势要求的进出口商品质量监管新机制方面,为检验检疫机构下一步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借此学习宣传贯彻新的出口企业分类管理办法之机,结合广东检验检疫局实际,就如何在新分类管理办法指导下,完善和构建新的出口商品检验监管机制谈几点粗浅的看法。
一、出口商品检验监管机制改革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1.我国实施出口产品法定检验制度的必要性。首先,出口法定检验制度是政府职能所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职能体现于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同时,在特殊情况诸如垄断、外部性、信息不对称等因素影响下,政府还应采取措施阻止“市场失灵”可能导致的经济紊乱,保障国家安全。作为政府职能部门,基于质量安全与经济安全的关联性,检验检疫机构在宏观上必须关注市场秩序,如行业性的质量状况、广义质量领域、进口领域等,收集和分析各种可能影响经济安全和总体质量的因素;微观上必须关注企业守法和诚信状况、企业生产合格产品的能力,通过采取积极有效措施进一步强化企业作为产品质量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推动质量进步。
其次,基于我国目前生产力发展水平,技术标准的科技含量程度,以及我国出口产品质量状况,对出口产品实施必要的政府监管有着内在的需求和必要性。现行的法规对部分产品设置了出口门槛,通过检测获得的各种质量信息降低了政府和企业不知情可能导致的质量风险,微观的检测减少了出口产品的质量安全缺陷。同时,综合运用检验检疫政策手段维护了国家经济安全,质检部门多层次的国际合作交流树立“中国制造”的形象,持续跟踪研究国外技术法规标准更有利于应对技术性贸易措施。为此,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质量宏观管理内涵的研究和认识,正确履行职能,利用技术和信息优势在引导企业构建道德诚信规范、完善质量管理体系、提高产品科技含量,努力提高出口产品的整体质量。要达到这一目的,除常态的监管外,还应包括对出口商品整体质量进行跟踪、评估及调查,形成完整而系统的质量报告,作为政府宏观决策的依据。
2.传统的检验监管方式存在的问题及改革的必然性。
传统的检验监管方式包括旧的分类管理办法在保证出口商品质量、促进对外贸易等方面,在特定的历史环境下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面对新的形势也确实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传统的检验监管方式与促进外贸又好又快增长的新要求不适应。改革开放30年,我国进出口总额由1978年的206亿美元到2008年的26000亿美元,总量增长了130倍;检验监管业务量每年以超过20%的速度递增,从1978年全国共检验进出口商品65万多批到2008年的2000多万批,进出口商品检验执法把关任务十分繁重,检验检疫监管人员不足的矛盾非常突出。与此同时,进出口商品结构变化迅速,商品种类日益繁多,安全质量要求日趋严格,应当实施检验监管的新商品、新项目不断增加。特别是近年来,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层出不穷,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持续不断,并呈现国际化、政治化、长期化趋势。2010年,我国将成为世界贸易出口大国,产品质量安全更加受到关注。在既要强化日常检验监管,又要妥善应对突发事件的双重压力下,与此相适应的人力资源、体制机制的不完善不健全的矛盾十分突出。二是传统检管方式服务公共利益的有效性不明显。传统的以报检批为单元、以批批检验为主要表现形式的检管方式形成于生产力水平不高的计划经济时期,既落后于主流企业自身的质量管理水平,也无法适应出口批多量大的现实,不仅使政府的职能作用得不到有效发挥,而且误判风险大,浪费了政府有限的监管资源。而围绕报检批制定的业务制度,使得检验监管工作停留在微观层面,制约了检验检疫为公共利益服务职能作用的发挥。三是传统检验监管方式与国际通行做法不接轨。政府直接管理和批批检验的监管手段,亦使得系统内实验室职能定位不完整,忽视社会各方面资源的有效利用。同时,对潜在隐患的分析不足。
二、新分类管理办法符合我国现阶段的外贸要求
1.新分类管理办法目标准确。新分类管理办法总体目标定位准确,体现在:不断提高检验检疫机构履行职责的能力和水平,以及对出口商品质量把关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做到“两个突出”:突出安全、卫生、健康、环保及防欺诈,切实将工作重点转移到与此相关的商品、项目、环节和领域上来,特别针对国内外市场有严格要求或强烈反应的商品、项目及领域;突出监管的有效性,把检验作为验证监管的重要手段,把检验结果作为调整监管措施的主要依据,从而推动企业质量进步。实现“三个转变”:从传统的检测放行转变为全面的合格评定;从微观、机械、孤立的评定转变为公开、科学、程序化的评定;从“事后把关”转变为“事前把关”。
2.新分类管理办法思路清晰。明晰政府监管职能,按照风险分析、诚信评估、关键点控制、动态调整和整体把关的原则,制定大类产品的合格评定程序,采用标准方法进行风险分析;确定具体产品形成过程影响重要质量的关键因子及其控制措施,确定日常监管的内容和方式,据此制定具体产品的作业指导书;界定监管批和报检批的内在关系;建立动态调整的机制,根据监管结果和抽批检验结果,动态调整监管措施、频次和抽检频次、项目,并且对企业分类类别实施动态调整。合格评定体系构成自身的质量管理循环闭环,持续改进提高并与企业界建立互动关系。
3.新分类管理办法指导思想明确。首先,区分政府监管与商业性检验机构的地位和作用。政府监管应按照社会的普遍需求,立足于政府职能的履行和建立有效的宏观监管体系;其次,从根本上解决传统检验方式与生产力发展水平不相适应的矛盾,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宏观上把握整体质量水平,微观上监管企业是否依法守法,是否具备和持续保持生产合格产品的能力;最后,把握当前外贸出口的客观事实,根据行业特点、贸易方式、企业质量管理水平以及质量信用等情况,采取更有针对性的合格评定方式,强化企业作为产品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4.新分类管理办法法律依据充分。商检法第六条明确规定“必须实施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是指确定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商检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进一步指出“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根据便利对外贸易的需要,对进出口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并按照国际通行的合格评定程序确定的检验监管方式,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上述条款表明,检验检疫机构对于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进行检验,是一种合格评定活动,非传统意义上的检验行为。官方检验机构区别于商业性检验机构,在于其以法检目录为载体,以合格评定为手段,对关乎公共利益和国家安全的进出口商品质量履行监管职责的法定性。因此,政府监管与商业性检验机构的检验在法律地位和作用,以及目的、内容、重点、措施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别。在技术性贸易措施协定中,合格评定程序的定义是:任何直接或间接用以确定是否满足技术法规或标准中的相关要求的程序。官方检验机构面对的出口商品,绝大部分都不是孤立批,而是来自明确的监管对象。
5.新分类管理办法理论基础扎实。新分类管理办法理论充分运用了现代质量管理理论。在运用质量管理大师戴明、朱兰等质量前辈管理理念的同时,还应用了20世纪90年代后,桑德霍姆、费根堡姆、克劳士比等一批著名专家提出的“全面质量”概念,将质量管理从最终的产品延伸到与产品相关的一切过程的质量,涵盖产品的整个寿命周期,包括了工作质量、服务质量、信息质量、过程质量、部门质量、人员质量、系统质量、公司质量及目标质量等,更集中地反映了现代经济生活中人们所追求的价值观。这种综合运用不同时代质量管理理论的方式,是与我国经济发展模式及水平相适应的。我国经济发展极不平衡,出口企业的质量水平参差不齐。当一些优秀企业运用6σ质量管理理论、实施全面质量管理时,也有企业停留于原始的管理方式,甚至连最初级的“事后检验”都没有。我们不可能在短期内改变当前的产业结构和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多层次状况,但把质量管理理论融入到合格评定程序中,科学评估企业及其产品质量水平,可推动不同层次企业质量进步。
三、广东检验检疫局应用新分类管理办法的一些体会
近年来,广东检验检疫局按照新分类管理办法的精神积极推进业务改革,按照风险分析、诚信评估、关键点控制、动态调整和整体把关的指导思想,初步构建了出口商品合格评定体系。制定了《出口商品合格评定导则》、《出口工业产品企业分类管理规定》、《出口商品风险分析工作规范》、《出口商品日常监管工作规范》等10个业务规范文件和主要大宗出口工业品的合格评定程序,为构建科学有效的出口商品合格评定体系提供了总体性指引。一些具体措施在出口消费品、食品、汽车、化工产品的检验监管应用中取得了初步的成效,通过制定相关的合格评定程序、作业指导书,开展了相应的人员培训,在具体产品的实施过程中,通过组织专家组开展风险分析、关键点确定、日常监管及其动态调整措施,使监管效能得到明显提升。在凸显政府监管的权威性、有效性、主动性的同时,还体现了如下特点:一是系统性。通过制订规范统一的合格评定程序及作业指导书细化工作标准,较好地解决了一线检验检疫人员做什么、怎么做的问题,减少了检验员行政执法的随意性,解决了检验员权力倒挂和执法尺度不一的老大难问题,进一步规范了执法行为。二是有效性。通过建立符合政府职能需求的官方合格评定体系为检验检疫部门有效实现检验监管重点向安全、卫生、环保、反欺诈转移提供了途径与方法,使我们维护公共利益的职能得以充分发挥。三是科学性。与当前优秀和比较优秀的出口企业所运用的管理理论相适应,与大多数企业的追求相适应,对推动生产力的进步具有积极意义。四是符合政府职能的基本要求。通过进一步强化企业质量第一责任的责任,减少重复性的具体的样品检测,加强每次检测的科学性和权威性,加强对商业性机构检测结果有效性和真实性评定;逐步减少微观监管的投入,提高宏观监管的水平。五是政府资源得到更好发挥。新建立的官方合格评定体系要求在风险分析和诚信评估基础上,重点关注关键点,不仅使实验室检测从效用不大、任务繁重且基于报检批的合格评定中解放出来,将工作重心转移到验证其他机构的检测有效性上,转移到对检测发现的一些潜在问题的分析研究上,使政府有限资源更好地服务于宏观监管的需要。六是明晰责任。在合格评定中,检验检疫机构对已做的工作负责,当某个具体报检批出现质量问题时,可以根据监管结果追溯原因,分清责任。
在下一步工作中,我们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真领会新办法的重要性,加强领导,积极宣传,认真培训,扎实推动,完善工作规范,做好各项工作的衔接,确保新办法得以顺利严格施行,做到有效监管、科学监管,不断提升检验监管能力和企业质量管理水平,提高广东出口工业产品整体质量档次,为广东外贸稳定健康发展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