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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发布《电子病历基本架构与数据标准(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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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日,卫生部在其网站上发布关于征求《电子病历基本架构与数据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继续落实推动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相关工作。

  《意见》表示,在加强我国卫生信息标准化建设基础上,重点推动以健康档案和电子病历为基础的区域卫生信息平台建设,并提升业务应用系统,构建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和联动服务机制,实现区域卫生协同,惠及居民。

  《意见》提出,标准化的电子病历建设是实现区域范围以居民个人为主线的临床信息共享和医疗机构协同服务的前提基础,能保证健康档案“数出有源”。

  《意见》表示,现阶段我国电子病历标准化工作的首要目的是满足区域范围医疗卫生机构之间的临床信息交换和共享需要,实现以健康档案和电子病历为基础的区域卫生协同,解决居民“看病难、看病贵”等社会焦点问题。

  《意见》要求,电子病历的主要内容应包括:病历概要、门(急)诊病历记录、住院病历记录、健康体检记录、转诊记录、法定医学证明及报告、医疗机构信息等七个业务域的活动记录。其中,病例概要中须记录医疗费用方面的相关信息。

  《意见》指出,电子病历是以居民个人为主线,将居民个人在医疗机构中的历次就诊时间、就诊原因、针对性的医疗服务活动以及所记录的相关信息有机地关联起来,并对所记录的海量信息进行科学分类和抽象描述。记录内容的主要来源是医疗机构在为患者(或保健对象)提供临床诊疗和指导干预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医疗服务工作记录(称之为业务活动记录),主要包括17类、62项。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法律信息网 发布时间:2009年0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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