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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解读《汽车燃料消耗量标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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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的《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标示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对汽车燃料消耗量标示检测与申报、备案、标示、公布、监督处罚等作了明确规定。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新制定的《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标示管理规定》还专门进行了解读,今后所有最大设计总质量在3500kg以下的乘用车和轻型商用车在销售时都必须粘贴《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并标注由国家指定检测机构按照统一的国家标准测定的市区、市郊、综合三种工况的燃料消耗量;消费者可以根据购车后的预期使用情况参照相应的燃料消耗量选择车辆。

  解读一文提到,汽车燃料消耗量标示管理的对象是已获得汽车产品生产许可、列入《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或已获得汽车产品进口许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汽车生产企业和进口汽车经销商。

  近年来,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对石油资源的需求激增,能源供需矛盾日益突出,对进口石油的依赖度不断提高。据海关统计,2008年全年进口原油17888万吨,石油消费对外依存度达到49.8%。同时,中国汽车工业发展迅速,产销总量持续增长,2008年汽车销售量为938.05万辆,汽车保有总量达到6467万辆。由汽车消耗的燃料占我国燃料消耗总量的40%左右。据预测到2020年车用燃油消耗为3.05亿吨,换算成原油将超过5亿吨,车用燃油成为我国新增石油消耗的主体。

  目前,包括欧盟、美国、日本、韩国等在内的很多国家和地区都已经根据各自国情实施了不同形式的汽车燃料消耗量标示制度,作为控制汽车二氧化碳排放和油耗的支柱措施之一。

  工信部称,通过汽车燃料消耗量标示制度的建立,将向消费者提供燃料消耗量信息,引导消费者购买低油耗节能汽车,促使汽车制造商开发更加节能的车辆,推动汽车节能技术发展进步,对加快我国汽车工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节能减排发挥重要作用。

  工信部表示,作为汽车工业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实施汽车燃料消耗量标示管理,定期向社会和消费者公布国产汽车、进口汽车的燃料消耗量信息,引导消费者购买低油耗节能车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对发现或有举报并经指定机构确认查实未按规定报送《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备案,或未按规定进行标示、标示内容与公布数据不符的,将视情节严重程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作者:王禁 来源:互联网 发布时间:2009年0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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