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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国家质检总局通关业务司司长刘德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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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非优惠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今年8月1日施行。日前,记者就该办法的实施及相关规定等内容访问了国家质检总局通关业务司司长刘德平。

  记者:刘司长,您好!最近国家质检总局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非优惠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办法》,您能谈谈为什么要出台该办法吗?

  刘德平:原产地工作是国家对外贸易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原产地证管理是国家进出口贸易管理、实施国别贸易政策和实施贸易统计的主要依据。这个办法的出台主要有两个原因:

  一是应形势的需要。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近年来对外贸易的连续大幅增长对我国的签证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目前我国非优惠原产地证书签发不够规范,导致国外海关加大了对我原产地证的退证核查力度;近年来涉及原产地证的违法行为主要是伪造、变造、买卖、盗用涂改原产地证的案件时有发生,影响了我出口产品在国外顺利通关结汇。随着《对外贸易法》的修订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的颁布,现行的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规定已不能适应当前的工作需要,急需制定新的签证管理办法,以进一步加大原产地证的签证管理工作力度。

  二是与原产地条例相配套。原产地条例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对原产地签证管理模式进行了进一步明确和调整。为配合原产地条例的实施,原产地证签证管理工作的法律依据更具可操作性,国家质检总局会同有关部门、机构根据原产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记者:《办法》的制定过程主要体现了哪些大的原则呢?

  刘德平:根据与各方面达成的共识,制定《办法》时以原产地条例为依据,原则上不对现行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的签证程序做大的变更,以保证签证工作的稳定性、连续性,注重其合理性和可操作性。注重处理好商检法、商检法实施条例、原产地条例的法律适用,对不同主体的法律责任分别进行了规定。

  记者:您能简单介绍一下《办法》的内容吗?

  刘德平:《办法》共6章44条,分别对立法依据和目的、统一管理机构、注册登记、申报与签证、原产地签证调查、监督管理、法律责任、解释机关、废止的有关文件等作了规定。对原产地证签证工作作了全面的规定,适应了我国加入WTO后外经贸形势的需要,注重与国际贸易规则的接轨,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记者:《办法》主要适用于哪些领域?有些什么亮点?

  刘德平:为配合我国《政府采购法》的实施,《办法》将政府采购国货证明纳入签证范围,在第四十条中明确:“政府采购、反倾销、反补贴、反欺诈、原产地标记等需要出具原产地证书的,由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本办法执行”。《办法》范围还包括最惠国待遇、反倾销和反补贴、保障措施、原产地标记管理、国别数量限制、关税配额以及贸易统计等方面的原产地证签证工作,具有更广泛的适用性。《办法》中的原产地证范围限定为非优惠原产地证书。

  记者:由谁来负责这类原产地证书的签证管理工作呢?

  刘德平:2001年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质检总局“三定方案”中明确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工作。因此,《办法》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对非优惠原产地证书签证工作实施管理,各地检验检疫机构为非优惠原产地证书的官方签证机构。

  记者:您能谈谈《办法》中有关申请人含义吗?

  刘德平:由于修订后的《对外贸易法》放宽了对外贸易经营权申请人的条件,《办法》对申报原产地证的申请人范围作了相应调整,《办法》规定:“向签证机构申请签发原产地证书的申请人应当是出口货物的发货人。”体现了新的签证管理办法适应《对外贸易法》修订后而带来的变化,以保证与《对外贸易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

  记者: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决定,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申请人的注册登记被取消。《办法》是如何处理这个问题的呢?

  刘德平:办法中对此项内容进行了重新规定,要求申请人在第一次申请原产地证签证时提交相关信息,检验检疫机构核实后予以登记,此后再申请原产地签证时可免予重复提交部分相关信息,方便当事人,同时也有利于检验检疫机构对原产地证签证的管理工作。

  记者:当今电子化手段已经在各行各业得到了广泛应用,《办法》有没有对此予以考虑?

  刘德平:为加速实现我国对外贸易规范化、电子化和网络化进程,为外贸提供更加便捷、优质的服务,完善原产地证的签证管理工作,以及考虑到电子方式申报原产地证的情况日趋广泛,《办法》对电子签证作了原则性规定,以方便申请人申领原产地证,提高通关效率。

  记者:据我了解,《办法》还对原产地标记进行了规定,您能具体谈谈吗?

  刘德平:《WTO原产地规则协议》明确了原产地规则的适用范围,其中包括原产地标记。GATT第九条“原产地标记”第六款明确规定“各缔约方应互相合作,以期防止使用商品名称假冒产品的真实原产地。” 现实中,一些不法商人在非中国制造的假冒伪劣产品上标注“中国制造”标记,严重影响中国出口货物的形象和市场,无端加大中国贸易顺差数字。

  原产地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国家对原产地标记实施管理;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进一步明确规定:出口货物的原产地标记与依照本条例所确定的原产地不一致的,由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责令改正。我局已有此方面的规定,且实施良好。为明确国家及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原产地标记实施管理的规定,因此在本《办法》中专门对原产地标记管理作出专门规定:“出口货物及其包装上标有原产地标记的,其原产地标记所标明的原产地应当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所确定的原产地相一致。出口货物的原产地标记与真实原产地不一致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

作者:康玉燕 来源:中国国门时报 发布时间:2009年08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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