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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检总局监督抽查食用植物油产品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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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质检总局前不久组织对食用植物油产品质量进行了国家监督抽查。共抽查了北京、天津、河北、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江西、山东、河南、湖南、广东、广西、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9个省、直辖市、自治区204家企业生产的250种产品(不涉及出口产品),包括大豆油、菜籽油、花生油、葵花籽油、棉籽油、玉米油、芝麻油、食用调和油、胡麻油、棕榈油、米糠油、亚麻仁油、色拉油、茶籽油等14类产品,产品实物质量抽样合格率为99.3%。

  此次抽查依据强制性国家标准GB1534-2003《花生油》、GB1535-2003《大豆油》、GB1536-2004《菜籽油》、GB10464-2003《葵花籽油》、GB19111-2003《玉米油》、GB2716-2005《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GB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等标准的规定,对食用植物油产品的酸价(酸值)、过氧化值、黄曲霉毒素B1、溶剂残留量、铅、总砷、苯并(a)芘、游离棉酚、抗氧化剂(BHA、BHT)以及标签等10个项目进行了检验。

  抽查中发现的主要质量问题是个别产品酸价和溶剂残留量超标。酸价和溶剂残留量均是重要的卫生指标,酸价还是油脂精炼程度和品质好坏的重要标志之一。强制性国家标准GB2716-2005《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规定,食用植物油浸出油溶剂残留为≤50mg/kg。抽查中有个别产品酸价和溶剂残留量超标,其中有1种棉籽油产品溶剂残留量实测值为1157mg/kg,超过国家标准规定要求的22倍。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食品科技网 发布时间:2009年08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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