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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饰装修产品强制性认证 实施规则 瓷质砖产品》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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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国家认监委对《装饰装修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瓷质砖产品》(CNCA-12C-050:2004)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实施规则为《装饰装修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瓷质砖产品》(CNCA-12C-050:2008)。新版实施规则于2008年6月3日发布,并自2008年9月1日起实施。对于2008年9月1日起新申请认证的产品,须按照新版实施规则的要求实施认证。现将该规则主要内容刊登如下,供读者参阅。

  1.适用范围

  本规则规定了对瓷质砖产品放射性核素限量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要求。

  本规则适用的产品范围为:用于建筑物装修用的吸水率平均值E≤0.5%的瓷质砖。

  瓷质砖产品根据其放射性水平可被认证为:

  (1)A类:使用范围不受限制;

  (2)B类:不可用于住宅、老年公寓、托儿所、医院和学校等I类民用建筑的内饰面,但可用于I类民用建筑的外饰面和其他一切建筑物的内、外饰面。

  2.认证模式

  初始工厂审查+产品抽样检测+获证后的监督。必要时,可采用产品抽样检测+初始工厂审查+获证后的监督。

  3.认证的基本环节

  认证的委托和受理;初始工厂审查;产品抽样检测;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获证后的监督。

  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4.1认证的委托和受理

  4.1.1认证单元划分

  原则上同一加工场所生产的放射性水平为A类和B类的瓷质砖为不同的认证单元,加工场所不同作为不同的认证单元。

  4.1.2申请文件

  认证委托人应提交正式申请书并随附以下资料:

  (1)委托人的注册证明材料;

  (2)产品加工厂概况;

  (3)产品的加工工艺流程简述;

  (4)关键原料(或含关键原料的砖坯及粉料)的种类、来源和关键原料最高使用量;

  (5)产品放射性控制情况;

  (6)按附件2《瓷质砖强制性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建立的产品放射性控制文件;

  (7)其他资料。

  4.2初始工厂审查

  4.2.1工厂审查时间

  一般情况下,申请文件符合要求后进行工厂审查。工厂审查时间根据所申请认证单元的数量确定,并适当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一般每个加工场所为2至4个人/日。

  4.2.2 工厂审查内容

  4.2.2.1产品放射性控制情况评价

  产品放射性控制情况评价见附件2《瓷质砖强制性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4.2.2.2 产品一致性检查

  (1)检查产品最小销售包装、标签上明示的产品系列名称、放射性水平类别和相关标识与申请文件是否一致。

  (2)检查关键原料(或含关键原料的砖坯及粉料)的种类、来源和关键原料最高使用量与申请文件是否一致。

  4.2.2.3产品放射性控制情况评价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应覆盖申请认证产品的所有加工场所。

  4.3产品抽样检测

  4.3.1抽样原则

  原则上每一个认证单元应抽取放射性水平最高的产品。放射性水平最高的产品应根据其关键原料的放射性核素含量及使用量进行综合判断。该产品不易确定时,应适当增加抽样的品种。当同一制造商不同加工场所采用的生产工艺以及关键原料种类、来源和使用量无较大差异时可适当减少抽样。样品应从有代表性的批量生产经工厂检测合格的产品中抽取。

  4.3.2抽样时机

  一般情况下,产品抽样在工厂审查的同时进行。特殊情况下,产品抽样也可在工厂审查前进行。

  4.3.3 抽样场所

  原则上在认证委托人或其加工场所的成品库中抽样。

  4.3.4抽样人员

  由指定认证机构确定的人员对产品进行抽样。特殊情况下,认证机构也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或其他人员代为抽样。

  4.3.5抽样方法和检测要求

  具体抽样方法和检测要求见附件1《瓷质砖强制性产品认证抽样及检测要求》。

  4.3.6检测标准

  《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6566),标准采用现行有效的版本。

  4.3.7检测机构

  由国家指定的检测机构实施。

  4.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4.4.1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认证机构对工厂审查和产品检测结果进行综合评价。工厂审查和产品检测均符合要求时,经认证机构评定后,按照申请认证单元颁发认证证书。

  工厂审查存在不合格项应在3个月内完成整改,认证机构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确认;产品检测不合格应在3个月内完成整改并进行产品检测复试。当工厂审查和产品检测整改结果均合格后颁发认证证书;当工厂审查和/或产品检测整改结果不合格,则终止认证。工厂经整改后应重新申请认证。

  4.4.2认证时限

  认证时限是指自受理认证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时止所实际发生的工作日,包括工厂审查时间、产品检测时间、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时间、证书制作时间,总计不超过90天。

  产品检测时间自样品由企业送达检测机构之日起计算,检测周期不超过15个工作日。

  提交工厂审查报告时间不超过5个工作日。

  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时间及证书制作时间一般不超过10个工作日。

  4.5获证后的监督

  4.5.1 获证后的监督频次

  4.5.1.1一般情况下获证后每一个监督周期内至少进行一次监督。监督周期的起始点,按第一次初始工厂审查的对应时间计算。实施监督的具体日期对监督周期的计算没有影响。

  4.5.1.2 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

  (1)获证产品不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标准要求或用户提出严重投诉并经查实为认证证书持有者责任时;

  (2)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本规则规定的标准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3)有足够信息表明工厂因变更生产工艺、关键原料种类及来源或使用量等,可能影响获证产品符合性或一致性时。

  4.5.2获证后的监督内容

  4.5.2.1监督的方式

  工厂监督审查 + 产品抽样检测

  4.5.2.2工厂监督审查

  每次工厂监督审查内容至少应包含对附件2《瓷质砖强制性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中的第3、4、6、9条款的审查和对产品一致性的检查,对其余条款可适当进行抽查,确保每四年覆盖所有条款。

  每个加工场所监督审查时间一般为1~2个人/日。

  获证后每隔4年,应对工厂进行一次全面审查,审查内容和审查时间与初始工厂审查相同。

  4.5.2.3 产品抽样检测

  4.5.2.3.1抽样原则

  原则上每一个认证单元应抽取放射性水平最高的产品,当该产品不易确定时,应适当增加抽样的品种。

  4.5.2.3.2抽样方法和检测要求

  具体抽样方法和检测要求见附件1《瓷质砖强制性产品认证抽样及检测要求》。

  4.5.3 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

  监督合格后,可以继续保持认证资格,使用认证标志。如果工厂监督审查存在不合格项和/或产品抽样检测不合格则应在3个月内完成整改,逾期将取消其认证资格,停止使用认证标志,并对外公告。

  5.认证的维持和变更

  5.1认证证书的维持

  本规则覆盖产品的认证证书不规定有效期,证书有效性依赖认证机构定期的监督获得维持。

  5.2认证证书覆盖的内容

  证书由正文和附件两部分组成,正文部分包括:

  认证证书须包括委托人名称、加工厂名称及代码、地址、认证产品名称、实施规则、产品认证标志、认证机构签章或签发人签字、生效日期及认证机构规定的内容。

  认证证书附件内容:认证证书编号;附件的变更号和生效日期;认证证书覆盖的产品系列名称;认证机构签章或签发人签字。

  5.3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扩展

  认证证书持有者需要增加与获证产品为同一认证单元内的新的产品时,应向认证机构提出产品扩展申请。申请中应说明拟扩展产品使用的关键原料的种类、来源和使用量,经认证机构评定后实施扩展,必要时可进行工厂检查和/或抽样检测。

  认证机构确认扩展产品符合要求后,向认证证书持有者更换认证证书。

  5.4认证范围的扩大

  根据本规则4.1.1条款所规定的认证单元划分原则,认证证书持有者在原有认证单元基础上增加新的认证单元,应填写并提交正式申请书。

  认证证书持有者提交的正式申请书经认证机构确认后可安排工厂审查或产品抽样检测。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标准信息网 发布时间:2009年0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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