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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修改外资并购境内企业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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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商务部对《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进行了修改,删除第五章“反垄断审查”,而对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相关问题,以我国《反垄断法》和《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为依据。

  在删除第五章“反垄断审查”的同时,这个规定在“附则”中新增一条,表述为:“依据反垄断法的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达到《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规定的申报标准的,应当事先向商务部申报,未申报不得实施交易。”

  据悉,《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的修改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作者:新华社 朱立毅 来源:中国国门时报 发布时间:2009年0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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