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手交钱,一手交货,这是古今中外通行的交易原则。不过,世间所有的手和钱都是相似的,而货却各有各的不同,因此,在实践上,交钱交货往往并不同时发生。先交钱还是先交货,这取决于货的属性及交易双方的意愿。然而不管卖方的货具有怎样的特殊性,也不管它以什么方式交,买方都有这样一个权利:必须先有货、知货、见货、验货,否则不交钱。买方“不见兔子不撒鹰”,这既是维护自身权益的必然要求,也是实现公平交易的必要前提。
现货、现地条件下的交易,“兔子”都明摆在那儿,“撒鹰”是一件简单的事。即使“兔子”抓回家发现缺胳膊短腿有毛病,一般情况下还可以退换掉,“鹰”也不会白撒。可是,非现货、现地条件下的交易,对于买方而言,“撒鹰”就变成一件复杂而危险的事情了。比如电视购物、网络购物,里面的“兔子”虽说也能见到,但这些“兔子”都不是实物,只不过是一些照片、图像和文字说明,此时“撒鹰”,抓回来的很可能就是一只假“兔子”或者坏“兔子”,即使卖方许诺了可退可换,但要找到“兔子窝”,往往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不是说电视购物或网络购物都承诺“货到付款”吗,“兔子”到了家门口,是真是假、是好是坏一看便知,还怕抓错?问题是,这些“兔子”都不是裸体的,它们都有包装在身,莫说是“安能辨我是雌雄”,就连是不是“兔子”也辨不出来。更大的问题在于,送“兔子”的人有要求:想见“兔子”可以,先把“鹰”撒出来!也就是说,所谓的“货到付款”并不是人们认为的“验货付款”,邮政系统多年来一直都是这么干的。
送“兔子”的活,即中国邮政“代收款业务”,是为各类邮购、电子商务、电视直销等企业提供快速传递实物、代收货款并代为统一结算的一种特殊业务。早在10年前中国邮政就定了规矩:消费者通过电话、电视、网络等途径订购商品后,在接收时必须先付款,然后才能打开包装。在邮政企业看来,它们属于中间运输环节,只负责投递和代收货款,不对产品本身的质量负责。因此,在大部分情况下,消费者收到与商家介绍的功能、品牌等不符的问题产品时,只能自己与商家协调,没法找邮政企业说理。正是由于有这么一条规定,也正是一些不法商家利用了这条规定,放假“兔”抓真“鹰”的勾当才屡屡得逞,从而使得电视购物和网络购物行业至今备受诟病。
邮政企业果真一点责任也没有吗?当然不是。早有业内人士指出,“先交款后验货”的规定根本不合理,甚至是不合法的。这一规定首先违背了公平交易原则。众所周知,一般商品交易的程序都是先验货后付款,买受人有先行验货的权利。只有通过对商品的检查,买受人才能作出真实意思表示,“不见兔子,怎能撒鹰?”而一些商家却反其道而行之,无视买受人的验收权,这不仅违背了交易习惯和程序,也违背了消法等法律关于“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权利”的规定。其次,这一规定与2008年1月1日实施的《邮政行业标准—快递服务》相抵触。该标准规定:“快递服务人员将快件交给收件人时,应有义务告知收件人当面验收快件……验收无异议后,验收人应确认签收。”这一行业标准确定了快件的送达与签收顺序,而邮购、网购、电视购物业务中“先交货款再验货”的做法明显与之相悖。
“先交款后验货”这种剥夺消费者知情权的规定,在让那些不法商家钻了空子的同时,也让邮政系统成了帮凶。面对社会的指责,现在邮政系统终于知道错了。据悉,中国邮政已经做出决定,自7月15日起,“先付款后交货”这一执行了10年的陈规,在邮政快递的“代收货款业务”中被正式废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