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环境部和卫生部2009年5月28日发布了G/TBT/N/CAN/265号通报,标题为:增加有毒物质至加拿大环境保护法1999法令提案
该通报说,化学物质以某种量或浓度释放到环境中时可能对环境和人类健康产生不利影响。根据加拿大环境保护法1999(CEPA1999)第64条规定的标准,对于人类和环境接触此类物质的后果的科学评估已经确定此类物质对人类健康和环境有毒害作用。
根据CEPA1999第90条第1款新增加的有毒物质:硫脲(CAS No.62-56-6)、异戊二烯(CAS No.78-79-5)、环氧氯丙烷(CAS No.106-89-8)、铬酸铅(CAS No.1344-37-2)、钼红(CAS No.12656-85-8)、十甲基环五硅氧烷(CAS No.541-02-6)、八甲基环四硅氧烷(CAS No.556-67-2)、2,4,6-三叔丁基苯酚(CAS No.732-26-3)。此次的增加,使加拿大环境部和卫生部能够根据CEPA 1999制定控制此类物质引起人类健康和环境危险的措施(包括管制和非管制手段)。
该法令提案拟批准日期及拟生效日期:公布在加拿大官方公报第I部分之后5至8个月内,措施被批准之日。提意见截止日期: 2009年7月15日。
另外,该国G/TBT/N/CAN/266号通报说,化学物质以某种量或浓度释放到环境中时可能对环境和人类健康产生不利影响。根据加拿大环境保护法1999(CEPA1999)第64条规定的标准,对于人类和环境接触双酚A的后果的科学评估已经确定其对人类健康和环境有毒害作用。
所以将4,4’-(1-甲基亚乙基)双酚(双酚A)-美国化学文摘服务社登记号(CAS RN) 80-05-7-增加至CEPA 1999一览表1有毒物质清单中。
此外。G/TBT/N/CAN/267号通报还将:乙二醇甲醚乙酸酯(CAS No.110-49-6)称为“琉基乙胺”、二乙二醇单甲醚(CAS No.111-77-3)称为“二乙二醇单甲醚”、2-甲氧基-1-丙醇(CAS No.1589-47-5)称为“2-甲氧基丙醇”、甲苯胺红(CAS No.2425-85-6)称为“甲苯胺红”,作为人类健康优先物质增加至CEPA1999一览表1有毒物质清单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