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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建设工程质监总站要求强化钢筋质量检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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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向该市的各有关单位发出《关于强化施工现场钢筋混凝土用钢筋质量检测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建设参与各方为确保建设工程结构安全质量,落实质量保障责任,结合相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强化现场钢筋质量检测管理。

  《通知》称,近年来受市场多种因素影响,上海市建设工程钢筋混凝土用钢筋(以下简称钢筋)质量存在严重的短斤缺两现象,主要表现为钢筋的尺寸和重量偏差不符合产品标准以及抗震性能不合格,虽经多次专项整治有所好转但仍未得到根本遏制。为此,《通知》要求增加钢筋质量复试项目,对于进入施工现场的钢筋,施工单位在抽样送有关检测单位进行钢筋原材力学性能复试基础上,还需同时进行钢筋原材重量偏差复试,复试指标和产品质量验收应符合GB1499.2-2007《钢筋混凝土用钢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和GB1499.1-2008《钢筋混凝土用钢第1部分:热轧光圆钢筋》标准中相关要求。进场钢筋不经质量验收不得使用,质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通知》明确,钢筋质量检验报告,应注明抗震性能检测结果,并注明结论。对有抗震设防要求的框架结构,纵向受力钢筋的强度应满足设计要求;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对一、二级抗震等级的框架结构,其纵向受力钢筋应满足下列要求:钢筋的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于1.25;钢筋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标准值的比值不应大于1.30。当发现钢筋脆断、焊接性能不良或力学性能显著不正常时,应对该批钢筋进行化学成分检验或其他专项检验。

  在此基础上,《通知》要求严格执行建设单位委托检测和见证取样检测制度。委托方与被委托方应签订书面合同,并办理合同登记确认手续。现场钢筋的取样及送样应由总包单位组织,在监理见证下实施。在抽样时应同时封存复验所需样品,一并送检测机构办理样品检测委托手续。

  《通知》还对进一步加强现场钢筋的质量管理进行了明确规定:施工总包单位应建立健全合格供应商名单制度。《通知》要求,施工总包单位应建立健全钢筋等主要结构性和功能性建材的合格供应商名单,所属各总包项目部应在合格供应商名单中选择所用材料供应商。各总包项目部应及时将合格供应商名单报项目监理。监理单位应加强对钢筋质量及使用行为的监督管理。监理单位负有现场钢筋质量验收的见证及监督职责。监理应将旁站见证记录和见证过程的影像资料(数码照片)留存归档。监理单位审核建材报审材料时,应对照总包单位合格供应商名单予以核对。使用未列入合格供应商名单的建材,报审材料应包含项目经理签署的书面理由。监理单位应旁站见证施工单位对不合格建材的处置,在评估报告中,应单列检测不合格建材的处置情况。

  《通知》要求各质量监督机构应强化对钢筋质量的监督管理。各监督机构应根据区域或专业实际情况,对钢筋等结构性和主要功能性建材实施监督抽检,钢筋的重量偏差内容应列入监督抽检范围,依法加大对不合格钢筋及违法违规行为的执法力度。

  《通知》称,将建立健全常态化的质量检验不合格数量较多企业、严重违法违规供应企业的“黑名单”及通报曝光制度,施工企业应及时据此调整合格供应商名单,禁止使用不合格建材。

  《通知》规定的增加钢筋原材重量偏差项目复试要求自2009年8月1日起实施。
作者:佚名 来源: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化信息网 发布时间:2009年0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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