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总结近年来食品安全管理经验、教训的基础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对我国的食品安全管理作了一些方向性、思路性的规定,笔者试将其总结为我国食品安全管理的基本原则,包括全程全面监管、食品生产经营者是第一责任人、分工协作监管、地方政府负主要监管责任、鼓励社会参与和监督。
全程全面监管
从调整环节看,与《食品卫生法》将种植业、养殖业排除在调整范围外不同,《食品安全法》的调整范围不仅涵盖了加工食品的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还涵盖了食用农产品的生产,从而体现了全程监管的思想。
从调整对象看,《食品安全法》的调整对象不仅包括食品,还包括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生产经营工具、设备),从而体现了全面监管的思想。
分工协作监管
在《食品安全法》制定过程中,很多专家和群众以国外管理体制为例,呼吁将食品安全监管职能统一到一个部门。这在某种程度上是一种误解。尽管减少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是一种趋势,但目前各国包括成立专门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的加拿大、英国等国,都没有完全实现食品安全由一个部门管理。这是由食品及其生产经营的多样性、生产经营链条的长程性决定的。
我国食品生产经营主体众多而分散、生产经营水平低,也决定了短期内难以改变多部门监管的现状。当前监管体制存在的问题,主要是部门间协调配合机制不健全,完善监管体制应重点在这方面下功夫。因此,《食品安全法》在明确监管部门分工的基础上,强化了对部门间协调配合的规定。
此外,《食品安全法》第103条还明确“国务院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作出调整”,从而为今后时机成熟时改革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留出了空间。
地方政府负主要监管责任
我国地域辽阔,食品安全生产经营主体众多而分散,不可能单靠或主要靠中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监管食品安全。地方各级政府特别是县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直接面对监管对象和人民群众,是食品安全监管的主要力量。作为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地方各级政府负有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等行政工作,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政府工作的职责,是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能否落实的关键。实践证明,只有地方各级政府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切实加强对有关工作的领导,食品安全监管才能真正落到实处。为此,《食品安全法》第5条确立了地方政府负主要监管责任的原则,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质检、工商等实行垂直管理的机构也应当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
食品生产经营者是第一责任人
世界各国的实践表明,安全食品不是“管”出来的,而是“生产”出来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政府的主要职责是发现问题、界定责任、予以查处,而不是包揽本应由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的义务。
生产经营者对其使用的原料、辅料及加工、包装过程最为熟悉,当然应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负首要责任。也只有明确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首要责任,才能促使每一个食品生产经营者强化食品安全意识,采取有效措施主动把好安全关,切实保障食品安全。
我国有2.5亿农户,近50万家食品加工企业,让监管部门采取人盯人的方式保障食品安全也不现实,更需要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第一责任。因此,《食品安全法》强调“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第3条),并详尽规定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义务,加重了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鼓励社会参与和监督食品安全
食品安全与每个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息息相关,自然而然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实践证明,社会各界的参与和监督,对于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及时发现食品安全管理中的隐患和漏洞、支持和督促监管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具有重要意义。为此,《食品安全法》主要从以下3方面作了规定:第一,国家鼓励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普及工作(第8条第1款);第二,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第8条第2款);第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生产经营中违反本法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第1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