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政府日前下发了《关于当前稳定农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的通知》,要求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从2009年6月15日起,在甘肃省市州政府所在地城市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从2009年10月1日起,在甘肃省县级以上城市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这是记者6月18日从省政府获悉的。
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甘肃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的规定,甘肃省实行市场准入的农产品包括蔬菜、水果、畜禽产品和水产品。凡进入我省市场的上述农产品,必须具备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出具的产地证明和具备国家认可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合格报告单。凡国外进口农产品进入我省市场销售的,应具有我国政府认可的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单和检疫证明。
根据规定,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食品)认证或省级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的,进入甘肃省市场须出具由认证单位颁发的认证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章后,可作为进入我省市场销售农产品的质量证明,实行入市抽检制度。对未取得相关证书,但出具有产地证明和检测合格报告单进入我省市场销售的农产品,实行入市抽检。对无产地证明和检测合格报告单的农产品,实行入市登记、现场检测制度。对同一产地、同一产品连续三次抽检不合格的,其产区的相应品种农产品6个月内禁止进入甘肃省市场销售,并在新闻媒体上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