禹城质监局执法人员在对加油站的检查过程中发现:很多加油站使用的燃油加油机在需要维修时,并没有按要求报检。加油站为了少支付一点检定费,在维修后不经检定人员检定就私自使用,一旦出现计量偏差就会给消费者带来损失。2003年2月1日实施的《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制定的。该办法第五条第五项规定:需要维修燃油加油机,应当向具有合法维修资格的单位报修,维修后的燃油加油机应当报经执行强制检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明文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五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和停止使用,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给消费者带来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可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加油站为自己的一点小利益不经过检定人员检定使用燃油加油机的行为要受到该办法的处罚。禹城局近期将加大《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宣传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