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查询网-电话:010-62993931

中国药企被起诉“仿制侵权”引发的思考

点击数: 【字体: 收藏 打印文章 查看评论
 


  随着知识产权法制建设的加快,当事人知识产权法律意识的增强,中外企业间爆发了一系列眼花缭乱的知识产权诉讼。这些诉讼涉及中国医药企业的纠纷越来越多,由于我国相关法律尚不完善,中国企业在诉讼中,遭遇重重困难。

  无锡金丽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及江苏的另外一家公司的医药代表在巴黎“世界制药原料药展览会”参展时,居然被法国“打击侵权假冒”部门扣押。此事被称为中国医药业的“巴黎门”。起诉方为法国安万特公司,该公司是全球排名第三、欧洲排名第一的专利制药公司。法国就其专利产品利莫那班一并起诉了中国3家企业。起诉理由:一、有组织的团伙冒牌制造专利保护产品。二、有组织的团伙出售、出口冒牌产品。三、刊登不实广告。四、模仿和删除商标。法国安万特公司起诉的罪名涉及到刑事犯罪。当地媒体预测,一旦罪名成立,依照法国法律,中国企业代表有可能被判5年监禁和50万欧元罚款。

  中国企业生产的是利莫那班的中间体,即化工原料,此案是否涉嫌侵权的一个核心问题是生产中间体是否属于侵权。

  此类案件目前比较少见。一般来说生产药品中间体并不需要国家药监部门的生产批文,药品批文不会涉嫌侵权问题。“巴黎门”事件折射出:由于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立较晚,企业知识产权工作开展的时间也较短,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中国与西方发达国家之间存在一定差距,知识产权在促进企业发展过程中存在不少问题。特别在涉及纠纷方面处于较为劣势的地位。劣势体现在:一、中国关于在医药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特别是在中医药的保护方面缺乏较为完善的法律规范。这就导致了在处理药品知识产权纠纷上,法律的保障性不强,与西方较为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相比存在着较为明显的差距。二、作为企业自身也存在着诸多问题。在药品生产之前,对自己生产的药品是否存在侵犯其他医药产业的知识产权缺乏必要的了解。三、此案反映出政府与企业之间缺乏沟通。政府的政策信息很难有效迅速的传递给企业。我国企业在遇到诉讼时往往处于下风,政府没有提供良好的帮助机制。

  国内企业普遍对打“洋官司”有畏难情绪。实际上,在境外打官司的劣势主要在于对当地法律不熟悉,以及不容易形成对我国企业有利的舆论环境。但是这些劣势是可以弥补和克服的。

  我国企业应该做到:一、积极应诉,利用本国的知识产权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利,这是国际贸易规则的重要内容。美国和欧盟国家的经济法律体系相当健全,法律程序相当完备,司法相对公正,只要被诉企业冷静分析,沉着应对,精心准备,有理有据,法院的裁判结果不会出现过于偏袒的情形。二、在境外涉及知识产权诉讼,多数情况适用境外法律,即便依据国际司法的规则,实体法适用中国法(这种情况本身就微乎其微),程序法也必定适用当地法律,因此熟悉当地法律的意义不言而喻。只有熟悉知识产权诉讼的法律制度,才能充分利用法律武器进行有效抗辩。

  随着科学技术进步,知识经济的兴起和全球化进程的加快,知识产权在世界经济和贸易中的地位越来越受到重视,自主知识产权已成为企业发展最具控制力的战略选择。

作者:林星辰 来源:中国国门时报 发布时间:2009年07月06日
相关信息
没有相关内容
用户信息中心
本月排行TOP10
  • 还没有任何项目!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声明  |  管理登录
Copyright ©2010 - 2015 北京中标金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电话:010-62993931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后屯南路26号专家国际公馆5-20室
备案编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08867号 京ICP备09034504号 新出发京零字第海140366号